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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被判八年

发布时间:2012-11-02 09:00:58 点击量: 2841

  法律链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予以严厉打击。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9日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黄某某伙同罗某某趁夜深人静之际,窜到雅安市石棉县城郊、蟹螺乡、安顺乡等地,先后五次使用断线钳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导致多地之间的网间通信中断,一次光缆中断,中断时间短的几小时,长的达33小时。黄某某将盗割的电缆线通过焚烧的方式抽出铜丝予以销售,获赃款11000余元。
  
  王某某、汪某等五人在经营废品收购的过程中,明知黄某某等人所销售的财物来路不明、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光缆和电缆,危害公共通信安全,并造网间通讯全部中断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王某某、汪某等五人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分判处王某某、汪某等五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