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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0 14:01:53 点击量: 16845

  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雅安法院执行工作理解度和满意度,扎实推进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即日起,雅安中院将组织开展执行典型案例发布系列宣传,现发布第一期“执行不能”案例。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关系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汉源法院:曹某等人申请执行任某、李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同组村民,两家系亲戚关系,2016年5月11日,被告任某、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申请人曹某、曹某乙、余某近亲属)在地里干农活,干完农活后被告任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告李某甲及李某乙回家,行驶至汉源县富庄镇联络村6组小地名大青杠树时,车辆驶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李某乙死亡,李某甲、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当地基层组织、交通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经汉源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川1823民初912号判决书,判决由任某、李某甲赔偿曹某、曹某乙、余某118990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曹某乙、余某向汉源县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被执行人任某、李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李某甲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拒绝报告财产,汉源县法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曹某等人向汉源县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任某已卖掉部分农副产品以及一头生猪,有款项放在家中。汉源县法院立即派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任某、李某甲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但仅搜到现金115元,因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问题,执行干警当场将搜到的款项退还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任某一家情况特殊,一个儿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另一个儿子外出十余年,一直下落不明,任某也因交通事故导致胁骨断裂,且李某甲又是残疾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汉源县法院通过向镇政府了解到被执行人任某、李某甲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属精准扶贫对象。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汉源县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任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确无偿还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类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