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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雅安中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四期——刘某林申请执行孟某定金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1 14:52:29 点击量: 6628

一、基本案情

关于刘某林申请执行孟某定金合同纠纷案,2022年6月2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826民初473号民事调解,其内容:

1、孟某于2023年5月28日前退还刘某林购买车定金6000元;

2、孟某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刘某林损失费3000元;

3、孟某于2023年5月28前支付刘某林违约金2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孟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税务、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雨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具备执行的房产信息。后查明,孟某在芦山法院涉及5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592982.30元,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社保、税收纳税、公积金等缴纳。另查明,孟某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23年8月4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法律分析

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就将此归结于执行难的范围。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权,而非侦查权,因此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就会出现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后,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因此“执行不能”有别于“执行难”,二者显著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指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和各种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而“执行难”则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转移、隐匿财产故意规避执行或执行法院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主观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对无可供财产的案件,法院将依法结案,其结案方式如下:

1.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在执行中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被执行人有经济来源、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