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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当场撕毁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家属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23-03-18 17:03:36 来源:中国网 点击量: 11480

2022年12月,宝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郭思城与被告冉建刚(张子美的配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冉建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郭思城工程款18余万元。(案件中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张子美(居中)送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

判决作出后,被告冉建刚未提出上诉。2023年2月,因被告冉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思城遂向宝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冉建刚释明法律,冉建刚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向冉建刚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均被冉建刚、张子美拒收。3月15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冉建刚的住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执行现场,张子美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当场撕毁所送达的法律文书,造成恶劣影响。

图为被撕毁的法律文书

张子美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当场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子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在此次依法对张子美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宝兴县人民法院邀请了宝兴县政协委员王和平全程见证监督。王和平表示,宝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执法规范、纪律严明,对张子美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也感受到执行工作的不易,希望更多的群众理解、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若对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张子美公然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尊严不容侵犯,维护法律尊严,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