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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杀人 “干儿子”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3-08-20 17:33:17 点击量: 4774

  2013年8月16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因争风吃醋而杀人的被告人何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1月10日21时30分许,47岁的被害人王某某送下班的被告人何伟的“干妈”曹某某回家,来到四川省石棉县先源路曹的租住房。当晚23时许,27岁的何伟来找其“干妈”曹某某,因曹手机关机且大门已锁,何伟便通过路边货车攀爬至平房楼顶,然后经楼梯下至曹的卧室房门外喊曹某某,曹口头答应但未及时开门。何伟借着室内的电视光线,从窗户缝隙看见“干妈”和王某某在屋内。何伟认为“干妈”曹某某与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醋意大发,进屋后质问“干妈”和王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王胸部、背部刺杀数刀,后见王伤势严重,何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王某某背出并送上120急救车,由曹某某随车将王送到石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何伟将作案刀具、手机丢弃于南桠河中,赶至其哥何强处将此事告诉何强,后又赶至医院。王某某经石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45分死亡。何伟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从医院带至派出所。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何伟家属代何伟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000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伟心胸狭隘,怀疑被害人与“干妈”曹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持随身携带水果刀连续刺杀王某某胸、背部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何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伍子刚  张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