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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执行不能”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8 13:35:33 点击量: 12594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某祥,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简要案情

  廖某祥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川1803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廖某祥结算余款(含工程款、租赁费等)138000元;给付方式:此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88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廖某祥承担1571元,由被告张某承担1571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民事调解书进行履行,廖某祥于2021年1月5日向名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属典型的“三无”人员,在向其所在村社了解情况,张某父亲已去世,其母亲已七十岁高龄,本人也离婚在外打工,在当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通过调查了解分析,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家中困难,其名下也无可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认可情形下,依照有关法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在经济来往中更应该注意其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等,在面临风险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止损;另一方面,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扩宽救助渠道,通过执行保险、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社会保障等形式,增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助,加大救助困难弱势群众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