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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雅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时间:2021-02-04 09:38:03 点击量: 1756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雅安法院经过层层筛选,最终评选出“黄某等15人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10件案例为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黄某等15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以提供生活开支和免费吸食毒品为手段,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黄某某、熊某、彭某某、王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和从事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为首要分子,熊某、黄某某、彭某某为重要成员,吴某某、王某、周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从2017年11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在黄某组织、策划、指挥下,大肆从成都、眉山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荥经县贩卖、容留他人吸毒、制造毒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黄某等人还将部分违法所得20余万元向社会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以索取毒资、“高利贷”等债务为由,采取语言威胁、滋扰恐吓、暴力殴打、强行带离等手段,先后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贩卖毒品为主要犯罪活动,并将毒品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于发放“高利贷”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维持和支撑其活动,在此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结构层级明晰,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黄某、彭某某、黄某某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首要分子黄某限制减刑;对熊某、曾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对毒资、毒赃、违法所得等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同时,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摧毁其经济基础,斩断其利益链条,剥夺其再犯罪能力。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曾某某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毒品犯罪祸国殃民,贻害无穷。对制毒贩毒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是我们国家一贯的刑事方针,黑恶势力操纵经营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使毒品犯罪的危害加倍放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精准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案中,黄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贩卖、容留他人吸毒、制造毒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案也是雅安首例涉毒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对首要分子及主犯处以极刑,极大地震慑了有组织涉毒犯罪,为三年禁毒人民战争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书写了雅安法院的重要篇章。

  2.李某某等11人诉张某某等3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11人与张某某、赵某系某小区同一单元业主,赵某的母亲刘某某、张某某的丈夫陈某某长期居住该小区。2017年6月23日,该单元全体业主签订了《既有住宅电梯协议书》,均同意增设电梯,刘某某、张某某也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增设电梯。2017年6月29日,该单元业主与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将电梯设备、安装、钢结构井道的设计、制作、安装等发包给该公司。在电梯土建施工过程中,刘某某以其不是业主,陈某某以其未签字同意为由,多次在现场阻挠施工,致使电梯增设工程停工。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某等11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等11人提起上诉,雅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业主在增设电梯申请表上签字的行为,对房屋共有人陈某某具有约束力。刘某某作为登记业主赵某的母亲长期独自在该小区居住,以自己名义缴纳物管费,在其他业主向其表明准备申请加装电梯需要全体人员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亦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增设电梯,其签字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理,且登记业主罗某一直在雨城区工作、生活,其母亲一人独居,必然会有生活上的联系与交往,应当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母亲签字的事情。故刘某某上述签名行为应当对登记业主赵某具有约束力。 综上,案涉电梯增设项目已经得到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现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阻止施工的行为,违反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也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李某某等11名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在该小区电梯增设的实施至完成过程中,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不得进行阻碍。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居住在老旧小区的“悬空老人”越来越多,对城市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强烈,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 本案中,3名被告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在加装电梯申请书上签字且相互之间对签字行为是知情的,表明其对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是同意的,现被告方反悔并实施阻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停止妨害,使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充分保障了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社会民生,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3.宋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系刑满释放人员,自2011年起,宋某陆续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8名社会闲散人员,长期以互相拆借资金、介绍借款人员等形式对外发放高利贷。对不按时还贷的,宋某纠集王某某等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随意殴打、暴力强迫回收股份等手段,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形成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雅安市雨城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等犯罪,导致被害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自杀轻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等8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宋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对其余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宋某等3人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个演变过程,由黑恶势力团伙逐渐发展壮大为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获取资金的渠道有很多,其中就包括通过发放高利贷进行敛财,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必然与暴力讨债行为相结合。 本案中,宋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索高利贷债务,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这一黑恶势力,保持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势头不减、力度不降的态势,充分保护了多名被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专项斗争深入人心、赢得民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引导民众选择合法借款渠道、远离高利贷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4.张某某等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起,张某某、聂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成都德鑫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先后购入废旧铅蓄电池数量不低于200吨,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使用砍刀、机具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废旧铅蓄电池的外壳部分用机器破碎,部分直接露天堆放,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内板(铅篦)投入“反射炉”进行提炼,同时加入覆膜砂(铁屑)等,提炼出粗铅。 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液除一部分储存在车间内收集池外,其余在添加石灰的沉淀池中进行简单酸碱中和后,未经有效处理的重金属废液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厂外河沟,经太平河汇入玉溪河;废旧电瓶拆解中产生的酸雾、冶炼过程中烟尘内二氧化硫直排外环境;露天堆放的废旧铅蓄电池外壳附着的废液和铅泥遇雨后混入雨水排入外环境。 经环保部门认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 900-044-49。经检测,现场土壤中铜和铅含量超标准限值;露天沉淀池、电瓶内液体收集池中PH值、铜、镉、锌、铅、总砷均不符合标准限值。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准确认定本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数量,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充分评判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后果,是进一步发挥环境司法功能,追究各被告人民事责任以及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科学修复的基础。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直接破拆废旧铅蓄电池后采用“反射炉”提炼粗铅的方式已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等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震慑了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建设“天府之肺·熊猫故乡”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和非法处置行为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5.魏某某等5人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未获得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狩猎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某某等5人相互邀约携带非制式枪支3支、猎狗6条,前往荥经县花滩镇光和村光华山附近狩猎,猎杀毛冠鹿1只,其共同对被猎杀的毛冠鹿拔毛清理,并将毛冠鹿的肉分成5份,参与狩猎的被告人每人分得1份。 经鉴定,5名被告所持枪支均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所猎杀的野生动物种类为毛冠鹿,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荥经县林业局评估,被猎杀的毛冠鹿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荥经县花滩镇国道108线小地名三大湾处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其余被告人经规劝、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荥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酉某乙、杨某某经事前共谋,违反狩猎法规,在新冠肺炎疫情明令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判处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雅安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条件和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在保护全市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上做出了许多努力。 本案中,魏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三有”保护动物毛冠鹿的行为,与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背道而驰,违反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魏某某等人判处刑罚、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不仅让非法狩猎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 该案也是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敲响了全国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第一槌”,标志着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法庭实质化运行,具有里程碑意义。

  6.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系某公司旅游大巴司机,2020年5月16日,胡某某驾驶客车搭载乘客从西昌客运站开往成都方向途中,违规变道超车,因雨天路面潮湿加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此次事故造成2名乘客当场死亡,4名乘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及其余2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损。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客车部分乘客座椅安全带的功能在本次事故前已失效或部分失效,部分乘客座椅安全带损坏,事故过程中未能对乘客起到可靠有效的保护。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文明驾驶大型客运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特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猛增,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治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胡某某违规变道超车,再加上运业公司疏于管理,客车本身配套安全设施老化未及时维护,导致此次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涉案两车辆是否存在别车和追逐竞驶行为以及胡某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焦点问题,一度引发网络热议。 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当庭对不同角度拍摄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予以播放,最大程度的还原了事故发生前两车辆行驶状况,确定两车不存在别车和追逐竞驶行为,胡某某的行为也不具备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的危险性,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网络热议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回应。 本案的宣判,有利于引导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对不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司乘人员和疏于安全管理的运输公司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7.某矿业公司、万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与万某签订《矿山渣石地质灾害整治合作协议》,由万某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内以“矿山渣石地质灾害合作整治”的名义主要生产加工建筑用砂石,该公司抽取每立方米7元的管理费。随后,该公司指定其采矿权范围以南约150m处的国有矿山及其租用的集体土地作为万某采料和加工生产场所,由万某组织人员和机具进场采挖矿石加工出售。 案发后,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截止案发时,万某非法开采砂石(原矿)资源量为2617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475410元,毁坏林地0.2556公顷,且开采区域现已形成高陡边坡,采矿后的松散堆积体易致地质灾害发生及且过往人员和下方河道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

  天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被告人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借“矿山渣石地质灾害整治”之名,无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475410元,其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还造成0.2556公顷的森林植被毁坏,形成地质灾害隐患,危及过往人员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矿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万某、蒲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矿业公司和万某退赔国家损失人民币475410元;判决矿业公司和万某对其非法采矿行为毁坏的0.2556公顷林地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如未按要求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95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蒲某某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强化,但仍有些少数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与万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而且还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同时责令行为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排除非法采矿行为带来的地质灾害隐患。 本案的宣判,宣传了公益诉讼有关知识,向社会讲授了一堂生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治课。该案审理前后,川报观察等多家媒体对案件予以密切关注和报道,并被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网刊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推动企业和个人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8.张某诉某镇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村组村民,其居住的房屋系2007年6月原告之父张某甲申请迁建住房后,经审核批准另行选址建造。    2017年2月28日,当地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包含案涉房屋所在村组。2017年3月28日,当地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7年12月14日,张某与所在村组签订农地补偿款分配协议。2018年9月5日,当地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局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对张某家屋脚下边坡开展应急调查工作。2018年9月7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受边坡威胁的农户进行避让搬迁。2018年10月29日,当地镇政府作出关于限期实施避让搬迁的通知并送达原告。2018年12月19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房屋被拆除,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程序和规定实施了地质灾害应急措施,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征收拆迁行政强制的典型案例。程序合法不仅是行政权力规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本案中,《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划定地质灾害危害区并加以公告,并通知、组织人员、财产转移以及避让搬迁等措施,而并未将该职权授予乡(镇)政府,故在法律没有明确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乡(镇)政府无权将涉地质灾害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镇政府拆除原告龙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方面,保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警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更加注重主体适格、程序正当,避免保护行为成为违法行为。

  9.李某某招摇撞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至20日,李某某趁新冠肺炎疫情后企业复工复产之机,冒充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化名“赵某”并佩戴盖有“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印章的工作证吊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盖有印章的通知等资料,租乘车辆先后到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境内,对企业是否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而后以受疫情影响不便组织企业统一培训为由,向企业发放相关资料,骗取企业培训费、资料费。其先后对雅安市隆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久兴建材经营部等18家企业进行检查并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600元。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在芦山县芦阳镇文体路清风饭店外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工作证吊牌、印章、劳动法书刊、通知、收据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现金退还被害单位后尚余二十五元,发还被告人李某某。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给许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多地出现借疫情防控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现象,诈骗手段多样,其中就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窜多地作案,以受疫情影响不便组织企业统一培训为由,以收取企业培训费、资料费的名义对企业实施诈骗,骗取钱财,其行为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刑罚,积极帮助企业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和维护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大局。

  10.张某某诉李某甲等5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李某甲、李甲、李某乙、李乙、李丙、李丁。李某某、李丁先后去世。张某某仍然随李丁之子王某一起生活。    2017年5月2日,王某代张某某与其余5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5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予张某某赡养费用100元;张某某生病时,由王某和5名子女轮流照看,并平摊医疗费;张某某过世后,由李甲负责身后事,5名子女平均负担丧葬费,不牵扯张某某遗产。    2019年12月11日,王某代张某某与李甲、李乙、李某甲、李丙等人又重新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尊重张某某意愿,张某某居住在王某家,由王某夫妇照顾;5名子女每人每月给400元给张某某,其中200元为生活费,200元为护理费;张某某生病,如不严重,在家就由王某夫妇照顾;如住院就由5名子女照顾,医疗费由5名子女均摊;张某某过世后,身后事由李甲负责,产生的费用由李甲、李某甲、李某乙、李乙、李丙等人均摊。    2019年12月11日的协议达成后,又因李甲等人对王某不满,而迁怒于张某某,致在2019年12月11日达成的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张某某遂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坚持与王某一起生活,不愿随5名被告生活。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因年老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赡养,鉴于张某某长期与王某一起生活并要求继续随王某生活,王某也愿意继续照料原告,出于尊重原告的意愿,确认原告随王某生活并由其照料,但应由张某某的5名子女承担其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 遂判决:从2020年5月起由5名被告每月各支付给原告张某某赡养费(含生活费、护理费)700元,该款于每月25日前履行,上述款项直接交给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从2020年5月1日以后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5名被告平均分担。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本案中,5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由于历史原因,张某某长期与王某一起生活并要求继续随王某生活,王某也愿意继续照料原告。 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张某某安享晚年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在考虑其日常生活消费和年老、听力不好等实际,以及5名被告的经济能力,参考调解协议,酌情判决由5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张某某相对合理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张某某提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5名被告平均分担。尊重原告本人意愿,确认原告随王某生活并由其照料,判决由5名被告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研究室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