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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金融协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10:51:32 点击量: 14358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金融协作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雅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2年9月2日就企业破产金融协作机制召开座谈会并纪要如下:

  一、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

  1.本纪要所称管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指定,管理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推动开展破产程序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2.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3.管理人账户开立。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委托授权人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按照规定流程,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相关费用。

  4.管理人账户续期。管理人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需续期的,管理人有权申请续期,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5.管理人账户注销。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委托授权人委托手续、身份证明,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二、支持破产程序有序推进

  6.支持破产程序推进。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集体协商机制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协调、协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积极高效地行使表决权。

  7.支持债权平等受偿。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私自、违法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8.支持破产企业账户解封。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院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9.支持破产财产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三、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

  10.推动企业重整。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支持,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推动企业重组、预重整或重整、和解,促进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11.支持重整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12.支持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四、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13.保障依法查询破产企业有关信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受理破产申请等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在该网站查询企业破产情况。

  14.保障依法查阅破产企业有关资料。管理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债务人财务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配合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上述资料。

  15.保障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担保物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金融机构债权人对管理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6.保障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知情权、表达权。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重整计划草案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

  17.有效打击破产欺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大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力度,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发现的破产欺诈行为线索。

  五、附则

  18.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雅安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监管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中国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雅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为业务合作的牵头科室,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并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日常合作事项,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19.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纪要。

  2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依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