锵锵锵锵~
号称四川法院“司法名片”的
“十佳庭审”评选活动
——“雅安片区预选赛”
开始啦!!!
- 此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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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法院和市中院各业务庭根据工作方案进行自主推选,共推荐刑事、民事、行政优秀庭审21件,参与全市法院“十佳庭审”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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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线对口的原则,由市中院各审判团队分条线对各县(区)法院选送的候选庭审进行初评,择优筛选出15件进入下一轮集中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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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雅安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审判业务专家、学者、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担任评委,采取现场评审、视频集中评审的方式,从庭审准备、庭审程序、庭审技能等方面集中评选出13件,进入网络投票评选。
- Now -
雅安法院第四届“十佳庭审”评选
网络投票通道正式开启
❗
快来投票选出您心目中的“十佳庭审”
❗❗
网络投票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24:00
下滑了解入选案件具体详情
名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03民初11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人:杨培琼
案情简介
推荐理由
庭审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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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23民初54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合议庭成员:吕锋、黄茂果、张文海(人民陪审员)
2016年5月5日6时20分,岳登学驾驶川R549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乘纪刚、张雪梅,从荥经县方向往汉源方向行驶过程中,该车辆制动系统发生热衰减失控与路边行人王定莲发生碰撞后,再与相对方向由周体美驾驶搭乘聂芳的川TR33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然后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洪伟驾驶搭乘李铁的川Z50860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货物质量21500kg,核定载质量15560kg,超载38%)发生碰撞后撞向郭仲良房屋,川Z50860号车撞断路边电杆后又与兰波承建的房屋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张雪梅当场死亡。2016年5月19日,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登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雪梅丈夫岳登学、两个女儿、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张雪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计1095680.5元。
推荐理由
庭审录像
汉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23民初755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郝燕跃、李舟、郑际屏(人民陪审员)
2019年3月4日,经协商原告肖成汉将位于汉源县九襄镇东风路76号门面1间及楼上二、三楼住房租与被告周保珍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出租期限暂定为五年,第一年议定为35000元,以后各年租金在第一年基础上协商,先付后用,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应在3日内办好交接手续,若拖延交接则由拖延方按租金日均金额双倍赔付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肖成汉将门面钥匙和后门钥匙交与周保珍。租赁期间,被告给付原告23000元租金,尚欠的租金及双方约定由原告卖给被告的4张床垫合计12800元,被告周保珍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周保珍欠肖成汉房租12800元,半个月内交付”。后被告未按期给付拖欠租金,原告于将出租门面上锁关闭,原告亦自此未再进行营业。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搬离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12800元,以及自租赁期满之日至搬离之日按双倍计算的房租。
推荐理由
该案原告的诉状较为简单,提交的证据也只有2份,但在庭审中查明因被告未给付房租,原告有将门面上锁的行为,且租赁物既有门面也有住房,房屋设计上二、三楼住房可从门面以及后门进出等情况。对于庭审中查明的新情况,因涉及租赁目的能否实现、上锁期间的租金是否应当给付等后果,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调整审理思路,确定案件焦点,体现了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素”,展示了法官的庭审应变能力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庭审录像
芦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26民初5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杨晓东、何俊超、吕佳俊(人民陪审员)
推荐理由
庭审录像
名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03民初48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郑水华、苏岭(人民陪审员)、何燕(人民陪审员)
原告李航与被告代绍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航持两张借条请求被告代绍锦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坚称系因为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借贷关系,就按第三人的要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没有交付现金或转款给被告,实际上被告不欠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航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原告主张借款金额达40万元,现实生活中如此金额的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明显有悖生活常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合理怀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航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庭审围绕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审理思路清晰,法庭秩序较好。法庭辩论充分,引导得当,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协作,既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论权利、又让整个庭审节奏清晰、规范、完整,最后做到当庭宣判。该判决既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判决过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复判息诉,同时也杜绝了被告涉及的一系列案件的群体诉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庭审录像
石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824刑初50号
案由:盗窃罪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陈学保、周恒旭、傅玉林(人民陪审员)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陈福平、马光全、木各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流窜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泸定县和雅安市石棉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三人盗窃的财物主要有彩钢瓦、土豆、十字绣、腊肉、鸡、山羊、骡子等,系典型偷鸡摸狗、见啥偷啥的蟊贼。本案中,陈福平的盗窃次数为11次,盗窃金额为23269元;马光全的盗窃次数为13次,盗窃金额为23269元;木各子的盗窃次数为6次,盗窃金额为20189元。
推荐理由
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合议庭在审判节奏的把控上游刃有余。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的诸多犯罪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且通过庭前会议的召开、科技法庭对证据的展示、证人出庭等,做到了案件实质化审理,真正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隐私及安全,证人在专门的作证室接受法庭询问作证,并采用了技术手段对受害人声音及图像进行处理,完全解决了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受害人等不敢出庭、不愿出庭这一老大难问题的“后顾之忧”。
庭审录像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8刑初12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合议庭成员:徐中康、李开江、梅雪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严钊通过微信联系向一微信名为“假装”(身份待查)的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商定了价格和交付方式后,“假装”将毒品通过快递寄给严钊,严钊取得毒品经称重为391.5克,后严钊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多次支付给“假装”共计72000元。严钊所购买的毒品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陆续向姜燕、白旭、任云广等多人贩卖。2018年11月6日,汉源县公安局民警在严钊位于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7组12号家中将其抓获,并从严钊身上查获疑似冰毒8包,疑似麻古2颗;从严钊卧室内查获疑似冰毒2包,疑似冰毒残渣1份,疑似麻古粉末2包。经依法称量、鉴定,以上疑似冰毒10包分别净重10.24克、0.68克、0.43克、0.46克、0.33克、0.21克、0.19克、0.19克、30.66克、0.28克,疑似冰毒残渣净重0.1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2颗净重0.14克,疑似麻古粉末2包净重0.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二、被告人严钊违法所得六万四千二百七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予以没收。
推荐理由
本案庭审过程完整规范,环节清晰,节奏紧凑,简洁明了,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有力;在坚持全面审理的同时,突出审理重点,围绕争点诉辩,详略得当;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到举证质证在法庭,查明事实在法庭,体现了庭审实质化的特点;通过庭审直播方式进行公开审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庭审录像
石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824刑初44号
案由: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合议庭成员:吴建军、周恒旭、傅玉林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人俄木保红与被害人罗芳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俄木保红在与罗芳交往初期,时常以各种理由向罗芳借钱。2016年6月,俄木保红得知罗芳在为其长子鲁俊寻求合适的工作时,便以帮助将鲁俊介绍安排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为由,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劳动合同、伪造证件等方式多次骗取罗芳钱财,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等开支。为了长期对罗芳实施诈骗,2017年俄木保红又伪造了一张姓名为罗芳,号牌为川T68947号的假客运车辆行驶证,并告知罗芳该车辆已由其买下,罗芳有一半的股份。截止2018年8月19日,俄木保红先后从罗芳处骗取人民币205443.5元。
2018年9月,在罗芳发现自己被骗后与俄木保红断绝了男女朋友关系,俄木保红又通过打电话向罗芳索要财物,并到公安机关谎报警情对罗芳进行诋毁,后又采取到罗芳住处喝农药以死相挟、强行踢打房门、恐吓罗芳及其子女等方式滋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
2019年7月30日,经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俄木保红犯诈骗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推荐理由
该案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且控辩双发对犯罪数额、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
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注重司法礼仪、用语得当,法庭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行使。庭审程序完整、应用多媒体进行证据展示、进行实质化审理,通过举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三性”认证与否进行当庭评判,准确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发针对焦点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辩论。同时,法庭庭前准备充分,对部分存在疑点的事实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得以补强,避免了案件久审不判、久拖不结。通过审理,法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评判说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依法改变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宣判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良好,被害人向审判法院递交了感谢信,被告人亦表示认罪服判。
庭审录像
天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825刑初80号
案由:抢劫罪
合议庭成员:王钰、封玉洁、冯见领(人民陪审员)
推荐理由
本案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规范有序、程序完整;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有力,审理思路明确、清晰,围绕重点、争议焦点,有序引导双方陈述和辩论,庭审节奏把握较好。整个庭审程序合法、规范、文明,既保障了控辩双方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又体现了庭审活动的庄严和公正性,使被告人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庭审效果较好。
庭审录像
荥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22刑初33号
案由:诈骗罪
合议庭成员:陈燕、蒲彦桦、刘晓鹏
推荐理由
本案是涉疫情期间的关于防疫物质的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讯问、开庭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雅安市看守所的积极配合下,荥经法院利用远程提讯方式进行送达、告知权利义务和开庭审理,顺利审结了该案。该案的审理打击了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起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录像
汉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23行初12号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合议庭成员:郑开萍、何刚、李伟(人民陪审员)
案情简介
原告刘仕军系石棉剑海发电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刘仕军在被告石棉社保局参加了工伤保险。2018年12月5日,刘仕军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2月27日,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雅人社险[2019]2-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仕军所受之伤为工伤。2019年5月28日,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仕军的伤残等级为玖级。2020年4月2日,被告石棉社保局对原告作出《关于答复石棉剑海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刘仕军工伤保险待遇的函》,核定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52442.02元。被告石棉社保局认为第三方责任人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且总额已高于原告的损失金额,被告石棉社保局应支付原告检查费505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805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88元、总金额为34111.22元,原告变更后的各项金额和总金额与被告审核的金额一致。
本案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仕军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34111.22元。
推荐理由
本案庭审准备充分,审判人员对案件熟悉,分工明确,为庭审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审判人员充分展现法官魅力,彰显了法院形象;庭审程序规范、运行流畅,有效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审理思路清晰明了;庭审归纳焦点准确、重点突出、过程繁简得当,真正做到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理由形成在法庭。
庭审录像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行初8、9号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
合议庭成员:田世玉、刘茉、陆竞颖
因青衣江右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7年5月10日,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发布《第一期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7年5月16日,雨城区政府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7〕01号)、《青衣江右岸棚改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李海、姚锦和曾纪秀两户的涉案房屋所在地属前述征收范围内。
2019年6月-11月,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海、姚锦和曾纪秀两户的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涉案房屋未在该局办理过相关建房审批手续。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未收到涉案房屋需要修建建筑物的相关审批材料。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属不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9年12月5日,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19年12月6日,涉案房屋被拆除。李海、姚锦和曾纪秀两户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雨城区人民政府、雨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该庭审系合并审理的涉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两个案件,因现阶段我市雨城区行政区域内正在进行大范围拆迁补偿工作,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强制拆除的案件,为此,对该两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两案的整个庭审活动严格按照庭审规范进行,合议庭能够充分驾驭庭审的各项活动,分工合理,简繁得当。
庭审录像
雨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802行初14号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王雅江、黄光庆(人民陪审员)、杨朝友(人民陪审员)
案情简介
推荐理由
本案中,诉、辩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导下围绕是否属于工伤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之间有理、有据的辩论成为本案的看点和亮点。主审法官庭审节奏控制恰当,庭审每一阶段干净、流畅,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作,使本案在审理时张弛有度、有序。
庭审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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