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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环资刑案集中宣判18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06-07 11:04:06 点击量: 1619

  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前夕,我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6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多项罪名,涉案被告人共计18人,均获刑。本报选取部分案件予以报道。猎捕野生金丝猴小熊猫11人获刑 

  李某一、李某二为获取非法利益,让马某某猎捕野生金丝猴、龙某某猎捕野生小熊猫。后马某某自行猎捕川金丝猴18只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3只运输至安徽省,销售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龙某某自行猎捕小熊猫15只,并让高某某猎捕,然后从高某某处收购小熊猫4只,一并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2只运输至山东省,卖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刘某2只,再通过刘某分别卖给另外两家动物园4只和6只。 

  本案共查获川金丝猴活体18只、死体1只、小熊猫活体4只。经鉴定,小熊猫单只价值为4万元,川金丝猴单只价值为50万元。案发后,李某一的女儿李某为逃避查处违法所得,将李某一违法所得47万余元予以转移(已全部追回)。 

  雅安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一等11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一等人分别判处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令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收购销售穿山甲及鳞片两公司被罚 

  2012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独资成立了重庆某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以来,重庆某某公司利用其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企业资质,并以取得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为掩护,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利用已有但未依法申报,将苏某一等人提供的包括被告人冯某某从缅甸收购的280公斤等不同来源的大量穿山甲鳞片及制品,陆续生产加工成中药饮片“炮山甲”。  

  重庆某某公司为在市场上非法销售其生产的“炮山甲”,不仅未按照审批程序取得野生动物制品专用标识,还采取将其他合法专用标识冒用张贴于100克至1000克“炮山甲”外包装的手段,将其生产加工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111家重庆、四川、贵州的药品销售企业和医院,共获利4300余万元。同时,重庆某某公司还采取由被告人苏某一、苏某二、苏某等人提供原材料,该公司负责来料加工、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模式进行合作经营。被告人苏某一、苏某二与四川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该公司名义非法从重庆某某公司采购756公斤穿山甲制品,以509万余元价格售出。被告人苏某三、苏某四以成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从重庆某某公司采购402公斤穿山甲制品,以256万余元价格售出。 

  因犯罪行为多样,涉案金额巨大,在对相关公司和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附带对重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苏某一等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冯某某等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案合并审理。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罚金1000万元和15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苏某一等12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查扣在案的全部穿山甲及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内,与重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