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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人质后勒索钱财,二男子犯绑架罪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5-05-13 16:59:46 点击量: 1449

  2015年5月8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绑架杀人案,将人质杀害后向其家人勒索钱财的被告人马凤君、陈超受到严惩,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凤君死刑,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超死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汉源人马凤君与仁寿人陈超相互联系,陈超来到汉源县,二人商量将马凤君认识的22岁的女孩王某某绑架杀害,再勒索其家人钱财。同月21日18时许,马凤君打电话将王某某约出,二人将王某某捆绑,威胁王某某,用手机录下王某某所述“爸,我被绑架了,他们说要钱才能把我放出来”之类的话,后二人将王某某勒颈致死,将尸体丢入一废弃粪坑。同月27日、28日,二人用王玉环手机拨打王母亲手机,以王玉环在自己手上为由索要现金58万元。28日22时许,马凤君、陈超被抓获归案。

  法院还查明,2010年7月31日10时许,马凤君受人雇请伙同他人在汉源县城将被害人袁勇刚头面部创、背砍伤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凤君、陈超为索取钱财,共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后以王某某在其手中为由向王父母索要现金58万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马凤君将他人砍致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绑架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并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为了索要钱财而将被害人杀害,其主观恶性极深、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其中马凤君提出犯意并确定绑架对象、作案地点,作用稍重。马凤君归案后主动交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故意伤害罪属自首。故判决,被告人马凤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二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27917.50元。

  严 宏、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