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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3 09:33:12 点击量: 130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推进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增补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凡在雅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上述事务所在雅安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已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无需再次申请。申请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人员应不少于5人。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从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审核: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本院认为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模板附后);

  (二)机构规模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章程;

  2.在雅安市辖区具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等;

  3.本机构所有在职人员名单(需注明职务职称类别),并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证书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税务师、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等),以及执业业绩和经历等。

  (三)执业能力材料

  1.2007年6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非诉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2.2007年6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3.2007年6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4.证明具备破产管理人能力的其他资料。

  三、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机构应将相应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并提交刻录光盘或U盘一份,到本院现场递交。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申报人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参评资格或予以除名处理,同时五年内本院不再受理其编制入册申请。本次增编相应程序及结果,本院将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报名时间:2021年8月20日前。

  报名地点: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六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技术室杜静,0835-2855101,民三庭郑菲菲,0835-2855030。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附:

  雅安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