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妥善化解陈某某信访积案
发布时间:2013-03-14 11:01:45 点击量: 2160
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我市某地产公司对雅安市雨城区新生路苍坪路19号至31号实施旧城改造。2002年9月26日,陈某某作为乙方与地产公司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以产权调换原地返迁的方式拆迁乙方原苍坪路35号房。在拆迁过程中因苍坪路市场旧城改造项目总体规划和设计发生变化,双方约定的调还房屋编号亦发生变化。2009年6月3日,陈某某起诉至雨城区法院要求地产公司雅安分公司、张耀华交付苍坪路27号门面。地产公司辩称应该交给陈某某的门面是苍坪路26号而不是27号。
案件审判情况。该案经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雅安中院提起上诉。因该案涉及房屋拆迁民生问题,雅安中院于2009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后,由民二(三)庭抽调办案丰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查研究最终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后,陈某某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多次向省、市信访部门反映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川民申字第975号民事裁定,指令雅安中院再审本案。雅安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再审维持原判。
陈某某收到再审判决后,依然不服,多次到省、市上访。为此雅安市政法委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该案不存在错误,随后市政法委指定雅安中院化解该案。
案件化解情况。雅安中院高度重视该信访案,由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民二(三)庭庭长饶三祥同志亲自参与化解。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法院多次通过走访、协调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数十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2013年1月4日,陈某某终于采纳法院建议,接受了地产公司的调解意见,即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11万元,并将现社区编号为50号门面交付给陈某某,此事就此了结。该案于1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事后,陈某某致电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雅安中院 陈伟翔)
案件审判情况。该案经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雅安中院提起上诉。因该案涉及房屋拆迁民生问题,雅安中院于2009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后,由民二(三)庭抽调办案丰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查研究最终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后,陈某某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多次向省、市信访部门反映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川民申字第975号民事裁定,指令雅安中院再审本案。雅安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再审维持原判。
陈某某收到再审判决后,依然不服,多次到省、市上访。为此雅安市政法委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该案不存在错误,随后市政法委指定雅安中院化解该案。
案件化解情况。雅安中院高度重视该信访案,由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民二(三)庭庭长饶三祥同志亲自参与化解。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法院多次通过走访、协调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数十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2013年1月4日,陈某某终于采纳法院建议,接受了地产公司的调解意见,即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11万元,并将现社区编号为50号门面交付给陈某某,此事就此了结。该案于1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事后,陈某某致电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雅安中院 陈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