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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抢劫杀人,潜逃15年后主动投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3 16:58:46 点击量: 1531

  2015年5月5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伙同他人抢劫杀人潜逃15年后主动投案的被告人刘怀仁获从轻处罚,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0日,荥经县的被告人刘怀仁伙同杨光平、邱松共谋在荥经县城盗、抢摩托车,次日,又邀约曹发军参与作案。后四人携带钢管、匕首、编织袋、钢丝等作案工具在荥经县城伺机作案。21时许,遇到杨光平认识的被害人秦明建(男,死亡时33岁),杨谎称刘怀仁系矿山老板需到新庙处理事情为由,包租秦明建所驾驶的川T60594柳州五菱出租车前往,后又谎称未找到人要求返回,23时许,当车到达民胜村蜜蜂寺桥时,四人以解手为名将车叫停,把被害人控制,通过勒颈、击打头部、匕首刺等方式致秦明建当场死亡,后将尸体抬至蜜蜂寺桥下藏匿,四人欲驾车逃离时因车辆故障未果,遂弃车逃跑,并将作案工具丢弃。

  2001年,杨光平、邱松、曹发军先后归案并被判刑,其中杨光平、邱松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曹发军被判死缓。刘怀仁在潜逃15年后,于2014年12月12日在亲属陪同下到荥经县公安局投案。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怀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刘怀仁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怀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怀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李开江、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