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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11:43:57 点击量: 1284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保障我市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优质、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院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雅安市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入册工作编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册规模

全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额不超过30家。我院将结合申报和评分情况确定最终入册数量。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我院提出申请。原已进入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从新申报入册。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原我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废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4年1月1日前在雅安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雅安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稳定的执业团队;

4.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

(二)限制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以下材料:

1、入册申请书(详见附件1);

2、入册承诺书(详见附件2);

3、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4、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结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5、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6、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业务和业绩材料(详见附件4);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来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申报机构评分自评表(详见附件5)和其它评分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流程

本次名册编制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原则。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组织实施其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入册工作。

(一)申报

该公告及相关附件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进行查看下载。

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我院发布的入册公告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向我院技术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材料不齐全的或逾期申报的,概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二)审查

本院负责对申报提供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机构负责人陈述等方式核查具体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请本院评审委员会研究。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评审范围,涉及伪造司法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初选

我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自身评审程序,对申报入册的机构进行评审、打分,根据分数高低和入册名额,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定雅安市辖区范围破产管理人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四)公示

入册建议名单确定后,我院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入册建议名单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五)复核

公示期满后,我院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该中介机构从入册名单中删除。

(六)上报

经我院复核后,将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上报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公布。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材料要求和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1.申报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应按公告所列顺序排序并编印页码,首页应编制目录,并确认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装订顺序一致。

2.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9日17:00前以现场提交的方式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咨询电话:0835-2855101

监督电话:0835-2855069

特此公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

5.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申报机构评分自评表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