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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8-05-29 18:00:21 点击量: 1943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4月中旬开始的“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已经结束,在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执行活动中,全市法院共办理执行案件1027件,执行到位标的5832.64万元。其中,扣划银行存款2419.18万元,查封房产42套,查封土地28宗,查扣车辆58辆,强制腾迁5起,发布失信被执行人578人,公开集中曝光838人,对2人罚款共计5.05万元,拘留11人,移送公安侦查1人,召开执行案款集中兑付大会7次,共计兑付3457.49万元。

  “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由“中级法院统一指挥、基层法院统一执行”,集中时间、精力、人力、物力,采取强有力工作措施,集中攻坚决战。4月13日,“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启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祝鸿发布启动命令,全市各县区法院院长挂帅作战,举全市法院之力,树立全员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担当意识,完成了专项活动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全市法院重点针对长期未结案件、涉民生案件、涉金融债权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当事人反映强烈等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执行。

  为了使专项执行活动取得实效,全市法院深化执行联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协同配合,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执结一批小额案件,针对赡养、抚养案件执行,采取联合调解模式,邀请村组、司法所干部及人民调解员参加案件的执行,重在释法明理,动之以情,促其履行义务。同时,大力推行阳光执行,对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律师代表、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观摩见证执行活动,活动期间专题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汇聚各方力量,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工作支持,努力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

  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法院突出执行强制属性,加强对其执行惩戒力度。专项活动期间,依法对838余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市、县两级媒体公开曝光;对11名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14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通过强有力工作举措,促使7案7人慑于执行惩戒威力而履行债务151.94万元,促成执行和解9件。

  在强力推进执行的同时,法院还作力强化执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全市两级法院通过设立“流动宣传广播”、推送微信等方式,将鲜活的执行案例、法律解读、信用惩戒制度等以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多频次、多角度宣传解读,让社会知晓专项活动重点解决什么、法院怎么做、违法失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向群众宣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道德,引导群众了解、理解、支持、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执行难”的基本解决。

  警示案例

  借钱不还成“老赖” 面临被拘留才履行义务

  案情简介:

  政府工作人员

  借钱不还成“老赖”

  荥经县某乡镇工作人员胡某在2016年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相关利息。

  后经刘某多次催告,胡某仍不还钱。刘某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荥经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偿还所欠借款和相关利息。

  然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今年2月6日向荥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5141元。

  案款兑付大会

  扣留被执行人

  查封财产

  执行情况:

  面临拘留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荥经县法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执行后,于今年2月7日向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调查发现,胡某系政府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等财产,但其未按时申报本人财产情况。荥经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胡某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在金融机构有工资账户,便将该账户予以司法冻结,随后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胡某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放弃案件诉讼费和部分利息的执行,双方同意通过分期分批扣取工资的方式进行给付。

  然而,胡某后来并没有按照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而是以工资卡遗失为由,请求单位把相关收入汇入其个人名下的其他账户,并分别通过支付宝、ATM机等方式予以支取。荥经县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立即责令胡某对已取款项去向进行说明,胡某拒绝进行说明。面对胡某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荥经县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拘留15日。

  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执行干警继续对胡某进行法律宣讲和教育,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要求联系家人代其履行义务。最终,胡某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履行1万元,并对余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胡某亦取得刘某谅解,本案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采取强制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二是有财产能够履行或能部分履行的,却采取隐瞒财产或规避的方式;三是拒不履行。

  本案中,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经法院查询,其银行账户虽暂不能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但仍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其在法院限期申报其个人财产后仍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其行为已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在明知法院已对工资账户采取冻结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谎称银行卡丢失并将款项支取走,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应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全面压缩其活动空间,依法惩戒。这种强制执行的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的行为更应严厉打击。

  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