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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发布“执行不能”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18 13:16:44 点击量: 14674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方某因其女儿万某与官某存在纠纷,遂找官某理论,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官某不慎将方某推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方某为十级伤残。后方某提起诉讼要求官某赔偿各项费用100456.52元。石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官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官某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76192.67元。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方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石棉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官某家中两个女儿上高中,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官某本人患有冠心病、糖尿病、心肌炎、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听力三级残疾,长期在家务农、打短工,无其他收入来源,微薄的收入勉强支撑家庭开支,确无履行能力。承办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方某反馈查询结果,方某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因方某已六十岁,生活十分困难,受伤后行动不便,影响其务农,加重了生活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方某申请,石棉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官某是一名长年务农,自身多病、残疾并尚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执行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年事已高,同样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补位“执行不能”,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