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结首例盗窃犯罪案件并予以改判
发布时间:2013-10-11 17:16:45 点击量: 2588
2013年10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犯罪上诉案,并当庭宣判,根据新出台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予以改判。这是雅安中院适用审理盗窃案件新司法解释审结的首例案件。
今年40岁的藏族人汪多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14年,2011年9月刑满释放。但出狱后,在他人邀约下,又重操旧业。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汪多伙同另外2人(在逃)分别在雅安市的汉源县、芦山县等地,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作案五次,共盗得皮卡车、越野车5辆计价值304850元。
2013年1月21日,汪多明知系盗窃所得的一辆皮卡车而接受他人所给的2000元费用,帮助将车从汉源县开往康定,行至泸定县时被民警挡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多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汪多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2013年4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在二审期间,四川省的具体适用标准出台并于8月1日起实施。依据四川省的新规定,1600元、5万元、35万元分别为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标准,认定汪多盗窃3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遂对汪多的盗窃罪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6个月,合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1年6个月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
伍子刚、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