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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2023年“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3-09-21 09:41:32 点击量: 4684

王某兵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日,王某兵(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货车转让协议》,双方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蓝牌燃油货车一辆转让给乙方,车款分为25个月每个月10号前打款4176元到约定还款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某兵将车辆交付王某使用,王某于2020年11月支付了2626元及自行交纳了车辆挂靠费和保险费后,并未按约支付余下的按揭款。2021年1月13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施救、维修等费用,王某与王某兵因保险理赔协商不成。后王某兵因多次催收购车款无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给付王某兵购车款100224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王某兵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多次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家庭为已脱贫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名下有一套家庭成员七人共同共有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案涉车辆登记于德阳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1月13日因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扣留,车辆残值不足以支付该车辆施救费用及停车费。经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兵释明,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对查找到的财产采取处置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靠王某车辆运输维持生计,现车辆因交通事故损毁,车辆残值不足以支付该车辆施救费用及停车费。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失去主要收入来源,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共同居住的唯一农村住房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不能”的典型性。针对此类案件,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