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被处罚款80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31 10:07:00 点击量: 2121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雨城区法院办理了一起拒不协助执行、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最终依法对拒不协助执行、规避法院执行的单位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
简要案情
法院送达协助冻结扣划文书后仍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
雨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敖某与被执行人倪某、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案时,先后向被执行人利益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冻结、协助扣划的法律文书。
然而,被执行人利益相关单位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无视法律规定,多次采用转账等方式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并为被执行人偿还他人借款,该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权威。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查证事实后,雨城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拒不协助执行、规避法院执行的本案被执行人利益相关单位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解析
收到协助执行书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办理。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协助执行就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被处罚的单位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自身的协助义务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视为一般权力对待,办事态度蛮横、无故拖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官说,“本案中对协助义务人的处罚不仅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与威慑性,而且震慑了一批消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