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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1 17:05:23 点击量: 7368

  本院于 2020 年9月11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成都思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成立日期2011年1月6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1月6日至长期,住所地汉源县万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清贵,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整,注册地汉源县,经营范围为矿产电解锌项目;电解锌生产销售;有色金属废渣综合回收利用及副产品销售;硫精砂、硫铁矿脱硫制酸余热综合利用;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吹制锌粉生产销售;矿产品购销。现有职工近400人。据该公司在破产申请审查中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7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5.3亿余元,负债合计5.8亿余元。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资料显示,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次氧化锌、天然氧化锌和锌焙砂等复杂物料生产0#锌并富集其中所含的铅、银、铟、铜、镉、钴、镍、铋、锡等有价金属的综合性冶炼企业,现有年产2万吨电解锌和年处理10万吨电锌废渣处理厂,并于2020年4月取得“年产5万吨二次含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该公司主要依托四川及周边黔、滇、湘等地丰富的二次含锌资源和大量低品位氧化矿和其他含锌物料,在二次含锌资源生产电解锌领域拥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产销链、生产线、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完整,具有较强重整价值。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全省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入册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超过2家,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只能参加一次报名;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拟就本案设立的管理团队中至少有5人系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

  4.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 3 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 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 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七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 资料、凭证复印件。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数、是否有锌产业相关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是否有破产重整工作经验、个案工作特色、亮点等;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以及拟派驻债务人企业所在地常驻人员相关情况;4.申报机构参与本次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5.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6.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7.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证明;8.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

  四、评定方式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院确定的报名截止日届满前向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报名材料。邮件、快递方式寄送的,应在截止日前到达。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报本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初审的管理人不足三家的,本院将通知报名机构后另行选择本案管理人选取方式。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附后)对初审通过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第二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由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截止 2020 年9月21日18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静、朱志伟。

  联系电话:0835-2855101

  联系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6号。

  附:《以竞争方式选任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九月十一

  附件:

  以竞争方式选任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为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确保选出能够胜任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工作的管理人,制定如下评分细则

  一、规模实力(总分不超过10分)

  (一)申报主体拥有10名-2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2分;拥有20名-5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3分;拥有50名-10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4分;拥有100名以上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联合报名时律师、注册会计师合并计算)

  (二)申报主体拟委派常驻债务人住所地人员达5人的,计1分;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以上的,计3分。

  (三)申报主体拟委派团队中每拥有一名具有经营管理经历或破产企业主营业务相关领域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计0.5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的,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每拥有一名重整所需的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计1分。

  (四)申报主体已被评定等级的,一级管理人计3分,二级管理人计1分。

  二、从业经验(总分不超过50分)

  (一)破产案件终结类:

  1.具有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单独担任管理人的,每件计5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每件计3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参加清算组的,每件计2分。

  2.担任重整企业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在前述第1项的计分标准基础上,每件再加5分。

  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以1件为基准,在前述1或2项计分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家企业加1分。

  4.担任因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适用第1项),每件计1分。

  (二)破产案件未终结的,按审理进度计分:

  1.清算案件: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25%计算;已裁定宣告破产的,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50%计算;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80%计算。

  2.重整案件: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25%计算;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80%计算。

  3.和解案件: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25%计算。

  (三)强制清算案件担任清算组,具有终结清算程序裁定的,每件计2分。

  三、现场评价(总分不超过40分)

  (一)工作方案(30分)

  申报主体材料中对债务人情况是否了解,管理思路是否清晰,经费是否有保障,工作计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拟派驻债务人所在地专职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报酬调整方案,重整案件中预计引入的战略投资人及申报主体工作的饱和度。

  (二)履职评价(10分)

  申报主体以往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

  上述细则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