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雅安法院网 > 司法调研 > 详细

雅安中院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6 17:48:26 点击量: 13055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源法院作出(2017)川18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由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1018.33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义务,李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汉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汉源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陈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调查,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随即展开传统调查工作,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汉源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经多方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2012年发生车祸后留有后遗症,患有颈椎病、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长期在家治疗,其妻刘某某同样患有疾病,二人家庭经济困难。汉源法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也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为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汉源法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相应的惩戒措施,已穷尽执行措施,而客观上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均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确属无履行能力的情形,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救助情形,汉源法院于2022年3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执行不能即履行不能、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在实际的执行案件办理中,虽然法院已穷尽一切措施,但是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导致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法院是“有心无力”。社会群众应当增强风险自担意识,了解法院职责范围界限。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可申请司法救助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