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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雅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24 13:04:32 点击量: 14422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示范作用,通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等10件案例为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对加强疫情防控、净化网络环境、助力环保、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解决执行难、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1.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2.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3.郭某某诉某镇政府等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4.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宝兴县公路养护段合同纠纷案

6.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案

7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8.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丁某甲犯袭警罪、徐某某、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案

9.张某某等54人诉康某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10.卢某与尺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详情

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石棉县某硅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该公司成立至今合计生产时间不足一年,但民间借贷债权过多、设备维护费用过大,导致长期以来纠纷不断、诉讼繁多。2019年,石棉县法院在办理该公司执行案件时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移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3月4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选取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企业有重整的可能性,同时部分债权人也强烈要求企业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2月17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该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2月5日,该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参加表决的债权组高票通过。2021年2月8日,该公司管理人请求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草案对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权益不作调整,故未设置该两项债权组进行表决,现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依法即为通过。经审查,该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一、批准石棉县某硅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石棉县某硅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整式清算”的典型案例。破产清算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将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现,所得款项按比例进行分配。但本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破产即清算的办案思路,将重整价值理念运用到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深度挖掘发现企业价值,引入重整投资人,让破产企业完成“蜕变”,真正做到以“破”促“立”。破产企业从多年的“植物人”到重获“新生”,重整投资人收获现成的经营平台和经营资格,多方共同受益,企业实现涅槃重生,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顺利实现清算功能与重整再生目标的有机统一。

本案是雅安市首个清算转重整并获得成功的案例,该公司也成为全市首个通过实际运用破产府院联系机制实现重生的企业。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甲等6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邀约马某乙、马某丙、屈某某从贵州省出发,先后到四川省泸州市、宜宾市、乐山市、眉山市、雅安市等地,以扫码送玩具为噱头,引诱群众通过微信转发含赌博、诈骗网站等违法信息链接的二维码给180个以上微信好友和微信朋友圈,进行非法获利。被告人马某甲按每单28元或者34元的价格与上家结算报酬后再与其他被告人结算。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蔡某经马某乙介绍加入。2021年3月24日,六名被告人在天全县城厢镇被民警抓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屈某某、余某某、蔡某共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屈某某、余某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天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三万二千四百四十一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81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进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其中,微信是使用率和传播率非常高的平台,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些违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自行发布或诱导他人分享大量违法信息,逐渐形成一条类似于“传销”的灰色利益链,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引诱群众通过微信平台转发含赌博、诈骗网站等违法信息链接,这些经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违法信息迅速扩散,后果严重,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打击此种传销式诱导用户转发获利的灰色利益链,对引导广大微信用户强化法治意识、正确使用微信等网络平台、谨防诈骗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

郭某某诉某镇政府等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郭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并约定了交房日期,同时也签了交房奖励金领取通知书和被拆迁房屋移交清单,该房屋于2015年3月20日被协议约定的拆迁主体某镇政府组织拆除,系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拆除。2016年1月,郭某某一家收到全部安置补偿款和交房奖励金。2016年11月,郭某某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市政府强拆违法,受诉法院向其释明强拆行为的被诉主体应为某镇政府后,郭某某仍坚持以某市政府、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诉讼,均被驳回。2020年7月,郭某某向汉源县法院起诉某镇政府强拆违法,汉源县人民法院以郭某某丧失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郭某某不服该裁定,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引入了利害关系判断标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安置补偿费用所代表的是法律所允许的征收行为、补偿行为的完成情况,以此保障被征收人能够依法获得安置补偿的实体权利,并非判断被征收人是否具备提起相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在安置补偿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仍可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对前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郭某某虽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仍应遵循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郭某某最迟应在2017年3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且郭某某提起前述行政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扣除或者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本案中,原告在人民法院已经释明适格主体的情况下,仍坚持多次以不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以至于贻误法定起诉期限,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精准识别适格主体,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对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雅安市名山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实施“春、秋”两季禁渔期的通告》规定:春季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秋季禁渔期为8月20日0时至9月25日24时;禁渔范围包括雅安市名山区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该通告在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王家村村委会进行了张贴。2020年5月2日20时,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自制电捕鱼设备,在岷江流域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临溪河段实施非法捕捞,查获野生鲫鱼、鲤鱼、鲢鱼等共44条,合计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400元。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并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用于增殖放流。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给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历来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巡回方式审理,并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有利于潜在的震慑非法捕捞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本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四川法院长江十年“禁渔”主题典型案例。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宝兴县公路养护段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宝兴县公路养护段与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以及为工程购买保险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并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参加宝兴县交通运输局主持召开的会议,会上,宝兴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原告务必尽快为案涉工程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特别向原告强调了汛期安全。此后,宝兴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多次将汛期气象信息、防汛预警信息以及上游电站泄洪信息等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并再次强调注意防汛安全,直至宝兴县发生“8.22特大暴雨洪灾”。灾后,案涉工程受损,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被告说明情况,并向被告请求赔付相应的损失费用。双方就损失赔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宝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暴雨洪灾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原告责任。一方面,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暴雨集中区,出于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等目的,原告制作了《防汛应急预案》,由此可见,原告对可能发生的洪灾具有预见性,不符合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宝兴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原告防汛预警等信息,提醒原告注意防汛安全,若原告引起重视并及时反应、规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能避免和克服损失的发生,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性。此外,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为案涉工程购买保险,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工程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综上,被告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其对损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灾害导致合同纠纷产生不可抗力争议的典型案例。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但由此引发的损失事故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防、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当事人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企业对自然灾害的发生有预见性且具备预防能力但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应当由企业承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既是对不可抗力的准确界定和免责事由的严格把握,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是对自然灾害高发地区企业的警示教育,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牟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小牟,2011年4月20日,二人离婚后小牟随胡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11月17日,小牟请求牟某某给付抚养费,荥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荥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从2021年3月1日起变更抚养权,小牟随被告牟某某生活,并由牟某某承担抚养费,直至小牟独立生活为止;二、被告牟某某给付原告小牟2011年4月至2021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47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付原告小牟22000.00元,余款250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与原告小牟。”同时,荥经法院就该民事调解书作出释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调解情况,抚养费47000.00元系胡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在2011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抚养小牟时代牟某某垫付的抚养费,该款项应交由胡某某处分。2021年2月9日,牟某某通过交通银行电子银行向小牟转账22000.00元。现小牟随牟某某生活,该银行卡由牟某某保管。2021年2月20日,胡某某以小牟为申请执行人向荥经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荥经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对牟某某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2223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3月2日,牟某某向荥经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解除冻结。荥经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异议,牟某某遂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民事调解书载明“牟某某应在2021年2月10日前付小牟22000.00元”,即名义权利人为小牟,但从民事调解书可认定:自2011年4月起至该案起诉时小牟随母胡某某共同生活,由胡某某抚育小牟长大,牟某某欠付此期间的抚养费。且原审判组织也作出了相应的释明,故胡某某应为22000.00元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依法判决驳回复议申请,维持荥经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受抚养权的典型案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本案中,牟某某在胡某某抚养其子小牟期间,未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在变更抚养权后,牟某某采取为小牟设立新的银行账户,汇入相应应付款项并以新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予以保管银行账户的方式,逃避对胡某某垫付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实际上是变相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调解协议精神不符。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参考审判机构对民事调解协议作出的释明,进而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其本质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及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并不是否定执行依据。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阻断了变相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马某某先后6次以“氯胺酮(K粉)”的名义将共计重约4.2克的白色粉末贩卖给刘某祥、孙某某(未成年人)、姜某,收取毒资3800元。同年11月4日,马某某与姜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查到随身携带的白色粉末7袋,共计净重4.31克。次日,姜某被电话通知到案,交出从马某某处购得的白色粉末1袋,净重0.64克。经检验,马某某贩卖的8袋白色粉末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向多人多次贩卖“氯胺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马某某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某贩卖的名为“氯胺酮”经检测不含“氯胺酮”而是“氟胺酮”,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不法分子为逃避毒品管制政策,不断扩张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范围,成为目前禁毒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氟胺酮是对毒品氯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氯胺酮相似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作为氯胺酮替代品在部分地区滥用问题突出。及时将氟胺酮纳入法律列管是严防新型毒品传播扩散的重要措施。为此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氟胺酮,将依法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本案属于氟胺酮列管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马某某贩卖的“氯胺酮”经检验不含毒品和当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属于犯罪未遂,但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铁腕禁毒、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本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丁某甲犯袭警罪、徐某某、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丁某甲、徐某某酒后前往荥经县汽车站准备乘车外出务工,在通过车站安检时,丁某甲因拒不配合车站疫情防控需佩戴口罩要求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又以车站防疫措施耽误其乘车为由,在车站候车大厅滋事。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接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对丁某甲、徐某某耐心劝导,丁某甲、徐某某拒不听从,并引发大量人员在候车大厅外通道聚集围观。为防止事态升级,民警依法口头传唤丁某甲、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丁某甲、徐某某拒不配合,且丁某甲将一民警推倒在地,其他民警随即对丁某甲依法进行人身控制。控制过程中,丁某甲、丁某乙(丁某甲之女)、徐某某不断对民警实施抓扯、辱骂、撕咬,造成多名民警在执法中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其中两名民警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在现场被民警控制带离。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荥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丁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徐某某、丁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法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的典型案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保障检测秩序,确保人员流动监控、医护人员保护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是及时阻断疫情传播、维护防控秩序的关键。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有利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张某某等54人诉康某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张某某在康某经营的美发店预存1000元注册会员。后因康某经营不善,将美发店转让,此时张某某会员卡内余额显示973元,随后张某某欲联系美发店退回会员卡余额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退还会员卡余额。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54名受害人。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充值消费,在被告所经营的理发店办理会员,视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了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经营不善未能继续向原告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员卡余额的理由成立。依法判决由被告康某承担退还责任。本系列案共54件,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退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预付式会员卡引发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等服务行业,商家经营困难“人去楼空”,消费者“余额难退”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由于涉及的消费者众多、影响面广,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通过查访找到被告人下落,确认其送达地址,敦促其尽快统计受害人名单,通过微信、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受害人尽快到法院起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处理,及时、妥善化解此涉众、涉稳纠纷,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卢某与尺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卢某与尺某自由恋爱后开始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女沈某。2011年,尺某向卢某支付彩礼45000元并给予部分财物。2015年4月,卢某与尺某在石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3月,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石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尺某离婚,尺某抗辩要求卢某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7000元。

二、裁判结果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尺某分居5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本案中,尺某为与卢某结婚,婚前向卢某给付彩礼45000元,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彩礼是否应当归还的问题,应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尺某离婚;二、女儿沈某年满18周岁前由被告尺某直接抚养,原告卢某每月20日前支付女儿沈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三、原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尺某彩礼30000元;四、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尺某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理运用民族习惯化解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运用民族风俗习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有利于定分止争。但过于依赖民族习惯解纷,会损害法律的统一适用,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本案的审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在司法工作中如何运用民族习惯化解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