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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12-16 16:19:09 点击量: 1238

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动态,12月16日,雅安中院召开了“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中国网、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四川新闻网、雅安日报等媒体记者参加。

发布会由雅安中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石彬主持,

雅安中院执行局局长程彬对专项行动重点聚焦三类案件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一、推进涉执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雅安两级法院执行局设立“周五集中接访日”,畅通当事人沟通渠道,倾听当事人意见,高效推进案件的执行。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难以解决的涉执行信访案件实行分类施策,领导带头化解,力求信访人员合理的诉求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据的法律释明到位。自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执行系统共接待来访群众18次55人。

二、推进10万元以下小标的额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执行到位。从“三优先”快速兑现真金白银方式入手。雅安两级法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专项行动开展至今全市法院共执结10万元以下小标的额案件462件,执行到位755.3万元;涉民生案件246件,执行到位866.86万元,司法救助2人,救助4.69万元。

三、推进涉小微企业、涉金融等案件执行到位。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执结涉及涉小微企业案件216件,执行到位8006.54万元;涉金融案件251件,执行到位7535.7万元。

发布会上,芦山县法院、荥经县法院发布两件典型案件。

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高某与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芦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雷某于十日内支付高某货款593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限届满,雷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无奈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执行后,芦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雷某无视法院执行文书,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承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始终不愿意露面,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雷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法院依法对其车辆采取限制性查封执行措施;另查明雷某持有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68万元),同时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采取限额冻结措施。随后,芦山法院通过邮寄限期履行通知书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责令雷某限期向芦山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并配合开展处理工作。在经执行法官多次书面、电话、短信联系催促的情况下,其干脆置之不理,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芦山法院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雷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雷某主动向申请人全额支付案款。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芦山人民法院对雷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执行人雷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认罪表现较好,且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对蒋雷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三个月执行。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中雷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且持有公司股权,涉嫌构成拒执罪。执行法院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公、检联手,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促使被执行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雷某也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逃避、规避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杨某某与荥经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杨某某系荥经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8年6月7日,杨某某在工作时受伤,经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经荥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荥经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未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费用共计198035.5元。判决生效后,因荥经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法院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近年来,公司在履行本案和解协议过程中,因停产整改等问题致分期给付款项无法到位。杨某某家庭经济情况一直较为生活拮据,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工伤后一直在家休养,且家中尚有老母亲和两个子女需要赡养和抚育,家庭经济困难。近两年来,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剧。荥经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上述情况,经院司法救助小组研究认为,符合司法救助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劳动争议涉民生类执行案件,荥经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后,将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取得执行款的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纳入司法救助对象,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申请执行人困难,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