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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2023年度“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评选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25 16:55:36 点击量: 3522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2023年度“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评选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研究决定,评选“关于严格精神类药物处方管理的司法建议”等10份司法建议为2023年度“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现将评选情况通报如下。

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监管力度、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我国“三农”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乡村振兴开局良好,“四梁八柱”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通过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打好脱贫攻坚战,也以此为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贫资金意义重大。

近年来,人民法院陆续受理涉及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案件共27件,并有部分乡镇就项目资金使用问题寻求法律咨询。因案件涉及资金性质特殊,人民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进行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分析、开展实地调研走访结合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和走访调研情况发现,该批案件均不同程度反映出村集体在项目资金审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投资风险评估、投资企业背景调查等方面存在漏洞,存在投资合同签订不够审慎的问题。为防止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流失,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成效,人民法院向农业农村局提出司法建议并向党委专题报告相关情况。

二、建议对象
某县农业农村局

三、建议内容

(一)依照相关职能职责,联合乡镇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存在问题或暂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遗留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对潜在问题和风险及时评估,对不可控的风险及时向司法部门寻求法律咨询,必要时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固定损失、挽回损失。

(二)梳理排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或问题台账,接受线索移送部门及时启动相关程序,核实核查并依法执纪问责或启动司法程序。

(三)研究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投资的制度机制,特别是投资前置审查、风险评估、程序保障等,确保项目资金运行高效规范,村集体经济发展健康有序并持续壮大。

四、建议效果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专题研究,全面梳理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工作开展情况,牵头修订完善《某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并就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举措。

(一)积极开展隐患排查。要求各乡镇再次举一反三,认真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自查,梳理各村基金使用情况、规范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对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及时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同司法部门联系,对潜在风险及时向司法部门寻求法律介入,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固定损失,挽回损失。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指导乡镇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投资分析研判会,全面加强在项目审批、使用监管、投资风险评估、投资企业背景调查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效有序整治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流失,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已送违法违纪线索。

(三))强化风险防范制度。严格要求乡镇在村集体发展基金的实际投资使用中,严格执行《某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评估投资风险、加强对企业背景调查等方面的工作。针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某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开展专项督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成立4个督查组,在2023年11月初对全县乡镇、村(社区)村集体经济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要求相关乡镇及时整改,全面保障资金安全。

关于严格精神类药物处方管理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安全,继续保持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的高压态势。市法院在审理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发现,郑某某于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以睡眠不好为由先后十三次在某区多家医院、卫生院通过医疗人员开出的处方获取含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地西泮成分的安眠药达315片。其中,曾连续五次,每次间隔一周至两周,在某区某医院获取艾司唑仑安眠药共计210片,平均每次开出42片。后郑某某将上述安眠药用于实施杀人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加强此类药品管理,防止药物被不法人员用于违法犯罪,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遂提出严格精神类药物处方管理的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建议内容
(一)严格精神类药物处方管理。对于精神类药品,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建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精神药品处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精神类药品处方和用量管理,尤其加强对村镇卫生院的严格管控,确保药品的合理应用。

(二)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建议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多方法多渠道,切实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医务人员规范使用精神类药物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坚持源头治理,重点防控,适时对精神类药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同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四、建议效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并指导各县(区)卫健局、市级各医疗机构、市卫监支队,要求结合司法建议,举一反三,整改落实并复函反馈情况:

(一)迅速转发安排。11月23日,市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类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精神类药品相关工作再次进行了安排和强调。

(二)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精麻药品合法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涉麻精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杜绝麻精药品失控漏管和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

(三)开展专项整治。下发《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医务人员精神药品处方权限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精神类药品处方权限管理,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疾病的患者、首诊、再次明确就诊要求。

(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定期组织临床医师、药剂人员对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对考核合格医师授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权。

关于加强农村宴席举办安全隐患预防的

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国以安为兴 民以安为乐”,平安是发展之基,是民心所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第一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平安建设中心工作,立足审判职责,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护航辖区安全生产。从审理的一起婚宴喜事变事故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法官发现辖区内老百姓的安全用电、用气、用火等方面的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安全事故导致义务帮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焦点,伤害了人们的邻里感情,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面临着安全风险的挑战。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婚宴现场自行更换燃气罐操作不当引发了燃气瓶起火,导致参加宴席的数个义务帮工人被不幸烧伤,后果严重,令人惋惜,同时也反映出农村老百姓群体宴席活动中存在事前安全防御机制缺失、事中安全操作常识匮乏、事后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顾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此类悲剧产生,人民法院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

三、建议内容

(一)落实农村各类宴席备案登记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尽到必要的监督管理义务。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做好安全性检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问题,将此纳入常态化重点监督范围。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及宣传。亲朋好友到主家参加宴席并无偿帮忙,系农村举办宴席的习俗,此时帮忙的人与举办宴席的主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部分农村群众对宴席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了解较为匮乏,不清楚其中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让群众知晓举办宴席时应当注意的权利义务,并学会不看热闹,主动远离危险源,以此来提高宴席举办人及参与人的安全意识。

(三)举一反三,吸取本案及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的教训,加强宴席等各类集会活动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工作,开展相关安全性教育。拓宽科学、安全宴席的深度和广度,引导群众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尤其注意用气、用火、用水、用电等安全问题,规范使用相关用具,从源头上避免爆炸、烧伤、电伤等事故的发生。
四、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结合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就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自查,赓即采取相关措施落实建议:

一是函告市场监督局、经商局及相关镇(街道),要求加强农村宴席备案登记、乡厨培训、法律知识学习及宣传、用气安全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是函告相关镇(街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及宣传,让群众知晓举办宴席时应当注意的权利义务。

三是联合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某街道办以及燃气公司举办乡厨培训。

四是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镇人民政府和燃气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场所乡厨进行燃气安全联合检查。

五是函告液化气经销商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用户规范用气宣传,特别要规范对乡厨的送气管理,并加强分销商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以人民为中心,群众需要什么,法治就保障什么。司法建议的内容不仅涉及基层社会治理中亟需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司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为辖区农村宴席举办及乡厨燃气使用提供了司法智慧,助推被建议单位形成合力,联动加强重点领域及场所的检查监督,及时补短板、强弱项,牢固树立全区安全发展理念,提高群众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将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为减少和遏制此类事故发生筑起法治屏障,使社会大局稳定,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老旧小区多层住宅,由于没有电梯,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群众的幸福感。对此,多地出台政策,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电梯增设,四川省亦提出到“十四五”末,力争城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3万部以上的目标。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同时推动个案争议实质化解,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本院在办理杨某等16人诉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老旧小区电梯增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建议内容

(一)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根据该条文,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交“两调一诉”的相关材料才可申请办理,以利害关系人未提交“两调一诉”材料为由,不予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随意增设业主的法外义务,切实落实我省“能加则加,愿加快加”的工作要求。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如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可将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拒不接受退还材料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拒不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电梯增设能有效改善老旧住宅区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人居环境。对有高龄老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小区,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优先照顾,应严格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主动作为,梳理在电梯增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突出问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四、建议效果

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研究,杨某等16人的诉求得以及时解决,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针对电梯增设中存在的问题,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司法建议有针对性改进工作。

一是规范行政行为,组织行政审批相关业务股室进行一次性告知,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对高龄老人、残疾人、失能人员小区,予以优先照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再次,做好电梯安装中协调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妥善处置问题。三是对前期办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引导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安装选址、朝向、补偿等问题按程序反应,消除人民群众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的顾虑,切实推动既有主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的司法建议

一、 建议背景

近年来,地方政府抓项目促投资的发展势头强劲,招商引资工作成果丰硕。伴随着地方平台公司代建投资项目方式的运行,人民法院陆续受理涉平台公司发包的重大投资项目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此类案件涉及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等多重主体,且超过一半的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部分涉及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冻结。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纠纷产生的症结,这类项目将成为纠纷的多发地、矛盾的培养皿,将会影响县域整体投资环境,制约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平台投资建设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针对项目建设监管发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三、建议内容

一是充分发挥集中资源优势,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建议集中统筹工程设计、承包、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力量,对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协商,尽可能减少诉讼案件数量。

二是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对于承包单位已完成项目施工部分,应当及时办理质量验收。对于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请款审批,对于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避免引起多主体对外举债的连锁反应。

三是强化实施项目集成管理,防纠纷发生于未然。建议定期召集承包、监理、施工、分包等参建主体就项目施工质量、工程款支付、对外负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摸底和研判分析,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建议效果

某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迅速研究部署,针对项目建设中的短板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建立纠纷台账。庚即开展项目建设涉诉纠纷摸排工作,共排查核实10笔项目对外欠款,涉及金额共计1567.4303万元。层层督促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进度审查工作,对满足付款条件的一律足额支付,逐步清偿项目对外欠款。同时建立常态化摸排化解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提升企业自主履行意愿与能力。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聚力源头治理。搭建诉前解纷平台,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立足诉前调解、法律咨询、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职能发挥,开展“送法进园区”“法治体检”等专题活动3次、企业风险防控培训讲座1次,巡回审理2次,成功诉前化解并督促自动履行相关纠纷3件,涉及标的395万余元,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

三是注重建章立制,深化长效长治。由点到面,对发包、管理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强化项目管理与协调,全面监督施工单位。先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手册试行版》《建设管理部工程管控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对项目实行全面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力促实现项目参建单位多赢共赢局面的达成,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关于加强政府对自建房巡视监督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宣传,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安全常识。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时发现,由于农村自建房房主对未完工房屋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一名未成年人从该房屋楼上摔下死亡,令人痛心。该案不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反映出某镇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安全仍存在监管盲区。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事故,切实维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镇人民政府

三、建议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尽到必要的监督管理义务;

(二)排查管辖范围内未完全修建完毕的建筑物情况,常态化监督其完善打围封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举一反三,排查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提高本辖区内老百姓安全防护意识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意识,远离危险源。

四、建议效果

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对建议内容进行研究部署,表示将通过组织召开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制定《某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实施方案》,采取“地毯式”排查加逐户登记造册等手段,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一对一”监管,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摸排整治工作。同时强化宣传,以案为鉴,对群众进行正确引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一是坚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联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村负责人、各驻村组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会,设定阶段目标任务,层层压实排查整治责任。

二是强化排查重点。以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为目的,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内容,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逐户推进的原则,对辖区内房屋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了解房屋情况,掌握辖区内房屋建筑层数及面积、改建扩建、使用功能、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坚决做到底数清、数据明。

三是坚持强化监督指导。积极主动对接区住建局、房屋安全普查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镇村现场调查人员巡回督促各村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信息报送、系统录入等工作,确保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累计排查自建房屋3000余栋,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实行重点督办,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情况逐一督查,坚决做到“安全必鉴”“经营必审”“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筑牢安全防线,杜绝风险隐患发生。

四是坚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周一干部例会、周二集中服务日、走村入户、微信工作群、LED电子显示屏、标语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设标语7幅发放整治宣传资料200余份,大力宣传自建房质量安全知识,提醒群众牢固树立防范在先、警惕在前的安全意识,在全镇营造严防严控、共建共治、平稳有序的治理氛围,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群众房屋安全意识。

关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切实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某火锅酒楼和某“白宰鸡”熟食店相关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发现该县部分食品生产、销售主体及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要求不高、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敬畏不足,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单位,不仅负有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职责,更具有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指导其依法经营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义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聚焦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行在执法办案中相互衔接,人民法院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建议内容

(一)加强对食品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使其更充分、更全面的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增强食品行业的安全意识;

(二)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增强食品抽样检验的频率和范围,并依规公布检验结果,让群众对一定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诚信度有更深的了解;

(三)加强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可通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案工具、停业整顿等方式加强对经营者的执法监管,促进其整顿整改。

四、建议效果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司法建议中所涉内容进行认真剖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向从业人员解读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重点事项及法律规定,要求食品从业人员落实相关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接受建议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开展9次食品安全培训会,培训对象达600余人,涉及全县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

二是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制定出台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拟开展400批次食品抽检,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大宗食品、凉卤制品等开展监督抽检。

三是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调整和完善《学法用法计划》,充实“三品一特”领域执法监督培训内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履职能力。

关于未成年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青少年的建康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小觑。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辨别能力相对较低,如果缺少监护,过早辍学,容易被“境外工作挣高额工资”等蛊惑,引诱到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破坏了我国边境秩序的管理,还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被引诱非法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法院向共青团某县委发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共青团某县委

三、建议内容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从事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用好用尽各方力量,积极协调相关未成年保护组织,建立预警机制,掌握未成年人因被诱导、教唆而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二)加强关心,护航成长。发挥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鼓励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对相关刑满释放人员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回访帮教和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帮教挽救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关注未成人身心健康,做好帮教、感化、挽救未成年工作,引导青少年崇法向善,为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多形式共同发力。开展“开学第一讲”“法律七进”等活动,加大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宣传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二是多渠道广泛宣传。积极利用公众号、抖音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扩大预防未成年偷越国(边)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治宣传。三是多部门紧密联合。联合法院、检察院和教育局等部门开设法治课堂和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

四、建议效果

共青团某县委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庚即研究部署,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细谋措施、出实招,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作。认真贯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把引导青少年 “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作为首要职责。一是利用群团联席会议, 积极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电信网络保护的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动员团属青年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等建立预警机制,通过走访、 宣教等形式,进一步防范未成年人被诱导、教唆偷越国(边) 境的情况发生。

(二)关心关爱,促进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共青团优势, 积极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宣教活动。一是依托“童伴计划”, 掌握辖区内困难儿童、留守儿童家庭情况,以“六一”为契机,开展“情暖童心” 等主题活动,对单亲困难、服刑子女等未成年人进行慰问。二是指导团属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对社会领域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教和心理疏导,引导其崇法向善、自强自立。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利用志愿服务团体,联合县委宣传部、县关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积极开展夏令营实践活动,搭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平台。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本县实际, 共同发力多措并举。一是依托 “青年大学习”“红领巾爱学习”两个平台,采取大小讲堂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二是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科普电信网络诈骗知识,不断延伸宣传触角、拓宽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出有利于防范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三是利用志愿服务团体以学校为平台,联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 “青春志愿·迷途导航”、“关爱明天·法治先行”等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

关于学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

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2022年,人民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刑事案件39件101人,其中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计32件88人,占案件总数的82%。被告人多以乡里、邻里、同学关系为纽带,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或者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而被判处刑罚。2023年,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发现辖区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有参与出售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跑分”的情况,为减少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犯罪,特提出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某职业技术学院

三、建议内容

(一)加强宣传,营造反诈氛围。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在教师队伍成立一支宣传小组,一方面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类型及新类型的具体表现,如何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另一方面采取“线上+线下”“传统+创新”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在学校内开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学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

(二)精准普法,正确引导师生。在校内不定期开展集中宣传,结合两高一部的“断卡”行动及我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涉“两卡”犯罪活动的行为、类型和相关法律后果等知识进行宣传讲解,使校内师生、职工了解涉“两卡”犯罪活动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三)积极配合,打击违法犯罪。公布举报方式,充分调动校内师生、职工积极性,采取奖励机制及时获取校园内外非法组织收购“两卡”的情况,若发现师生、职工出现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四、建议效果

某职业技术学院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学习建议内容,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就学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学生进行通报,并认真总结了近年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

一是组建了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共同成立的护校志愿队,专项负责反诈相关工作。

二是聘请公安干警任各二级学院法治院长,将反诈宣传纳入“开学第一课”,在互联网+大学生安全教育网课中设置反诈专题课程,不定期结合最新典型案例开展有关专题讲座,线上与线下结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组织全体师生下载安装注册国家反诈APP,提高自身警惕和防范能力。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办理诉讼案件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剧增。近三年,人民法院接收主体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如交通事故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等纠纷共计132件,经对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未与涉保人员及时沟通、未及时启动鉴定程序、未履行应诉义务、未完善委托手续等问题。为此,向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以期规范保险行业在诉讼中的行为。

二、建议对象
某县内存续的7家保险公司

三、建议内容
(一)建议加强保险理赔监管,畅通理赔渠道,严格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开展理赔,尽量将理赔标准与司法实践中调诉的赔偿标准对接。对于前期理赔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加强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树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念,积极参与诉前调解,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即快速、高效处理该类案件,让涉保人员尽早实现理赔诉求。

(二)规范保险公司就事故现场查勘程序以及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时应积极履行应诉义务,严格举证期限,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申请重新鉴定的,可在诉前调中或庭前和涉保人员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避免申请重新鉴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增加诉讼成本,增加双方诉累。

(三)加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加并固定相应的应诉人员,提高应诉人员的诉讼能力,积极履行应诉义务。在诉讼中,上级保险公司对下级保险公司要充分、及时授权。保险公司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充分保证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限。

四、建议效果

7家保险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承诺推动以下改进措施落地实施:

一是充分发挥公司主动协商,积极参与调解的优势,将理赔标准与司法实践中调诉的赔偿标准对接,推动前端化解矛盾,减少矛盾升级。

二是积极履行应诉义务,严格遵守举证期限,对于前期理赔中有争议的问题加强与涉保人员的沟通,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三是提升管理水平,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参加诉讼,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并且减少不必要的审核把关程序,对出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以充分赋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