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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4-09-22 10:04:37 点击量: 1407

  2014年9月4日下午,随着审判员宣判后落下的法槌,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判决仅用10天时间,创下了芦山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快纪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案情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3个月,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法院审判的期限为20天。2014年7月10日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后,芦山县法、检、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芦山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8月25日决定立案,次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芦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加快侦查取证,于9月1日侦查终结,次日即移送芦山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1天内完成,并于9月3日下午向县法院移送起诉。县法院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移送业务庭并确定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9月4日到法院。承办法官同时联系承办检察官,协调如果征求被告人意见同意9月4日开庭审理。9月4日,经征求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同意当天开庭,法院遂定于当日下午4时开庭,4:30审判员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的林木蓄积达16.969立方米,构成嫌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芦山法院 周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