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1元三轮车费,获刑8个月,赔偿4万元
发布时间:2014-02-25 17:04:11 点击量: 2143
2月21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1元钱三轮车费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刘某锦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2年9月28日8时许,在四川省荥经县城,杨某乘坐刘某锦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到达目的地时,因三轮车费问题,刘某锦要求支付4元钱,杨某认为过高,只同意给付3元,双方由此产生争执,纠纷中,杨某受伤,杨某之姐见状上前劝阻,刘某锦又将杨某之姐踢伤。事后,二被害人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刘某锦预付了6000元。经鉴定,杨某之姐的伤构成轻伤。
荥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构成自首,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锦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宣判后,刘某锦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锦及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二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对被告人刘某锦的谅解书。二审认为,刘某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案,但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锦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刘某锦后悔不已:“因为这1块钱,钱没挣到不说,还被关了3个月,赔偿了几万元,太得不偿失了” 。
伍子刚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