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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压死车下修理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15-11-19 14:30:25 点击量: 1035

  2015年11月18日上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潘某林在挪车过程中将车下的修理工碾压致死被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潘某林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泥土在雅安市名山区某工地驶出时,车辆的传动轴突然损坏。潘某林庚即联系汽修厂为其修理。19时40分许,名山区“宏发汽修厂”工人任某到达现场后,进入货车底部检查车辆故障,潘某林因天气寒冷在驾驶室休息。后任某在车底喊“动一下车”,潘某林随即发动汽车并松开断气刹,货车后退过程中左前轮从任某身上碾压而过,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潘某林主动到案,后潘某林及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部分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林明知被害人在车辆底部,在未确定被害人的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即挪动车辆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任某作为车辆维修人员,疏于自身安全防护,亦有过失,潘某林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较轻。案发后潘某林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潘某林虽自动到案,但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不属自首。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潘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潘某林不服,以没有在车上松开断气刹、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潘某林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与目击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相印证,证实案发是因潘某林松开断气刹而致使车辆滑行造成,潘某林所提“未在车上松开断气刹”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潘某林作为货车驾驶员应当知道松开货车断气刹会导致货车滑行而可能造成车底的任某伤亡,却疏忽大意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松开货车断气刹,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潘某林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作出的量刑适当。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严 宏、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