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安市纪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3 16:17:44 点击量: 4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工作,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组应当依照纪委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党组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纪依法开展对法院审判、执行、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维护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纪检组对法院党组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上级领导部门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
(四)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情况;
(五)及时处理信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六)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纪检组对法院党组成员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制度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重要来访,切实处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六)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报告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程序进行;
(二)是否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泄密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选票登记汇总是否严格依程序进行;
(四)拟被选拔任用干部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第七条 对法院财经工作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单位大宗物品购置是否依程序进行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和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四)法院系统贯彻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五)财经工作中的其它违规违纪情形。
第八条 对法院基本建设工作中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手续;
(二)有否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形;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形;
(五)工作人员是否有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形;
(六)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其它违规违纪情形。
第九条 对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工作中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是否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二)是否串通、指使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对法院干警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五个严禁”、“两个规定”情况;
(二)有无利用审判、执行权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钱物、有价证卷、吃请或索取当事人及代理人财物等情形;
(三)有无故意拖延审判、执行等情形;
(四)有无枉法裁判或违法执行等情形;
(五)有无利用审判、执行权采取侵吞、挪用等手段非法占有涉案财物及其它公共财物等行为;
(六)遵守和执行司法礼仪及庭审组织纪律情况;
(七)有无敷衍塞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等不遵守职业道德情形;
(八)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盈利性的入股分红等行为;
(九)有无违规私用公车或乱停乱放公车行为;
(十)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的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工作主要由本院纪检监察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参与,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参加或列席院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二)开展明查暗访或专项检查活动;
(三)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复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六)受理信访举报,并根据职责权限调查处理;
(七)走访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或个别询问、谈话;
(八)其它必要的方式。
第十二条 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反映、现象、苗头或者事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廉政谈话、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人员需要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的,纪检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院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纪检组应就拟提拔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向本院人事部门出具廉政意见书,说明拟提拔对象无违法违纪行为或提出暂缓提拔建议;
第十四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组必须及时向院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收到反映审判人员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干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党纪政纪;
(三)发现其它违法违纪线索。
第十五条 对反腐倡廉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纪检组应建议院党组给予表彰奖励;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应积极向院党组推荐。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廉政监察员应严格履行《全省法院廉政监察员职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教育、监督,对纪检监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不得推诿。本院其它部门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开展的监督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故推诿。
第十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接受纪检组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如实、及时向监督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和情况。
第十八条 被监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纪检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有其它妨碍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一)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与被监督对象串通,编造情况,提供不真实监督检查材料的;
(四)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五)泄露秘密,或者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有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派驻市中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