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二审成功调解一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3-14 10:59:17 点击量: 2162
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功调解一起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9年7月13日,王某为甲方与贺某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王某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的几间门面租赁给贺某作洗车场使用,期限五年。合同签订后,贺某随着手装修房屋修建洗车场。后政府对租赁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改造,房屋将被拆迁,王某于2012年7月9日向贺某发出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因租赁期限未到,贺某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成,承租人贺某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王某提前收回房屋,解除与承租人贺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其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由王某承担5万余元违约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签订拆迁协议是响应政府开展城市改造建设的号召,自己并不违约,但现在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于理不合。
通过审理,合议庭发现此案是由房屋拆迁而引发,出租人王某并非不愿履行合同,案件涉及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及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同时,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巨大,为彻底化解矛盾同,平息纷争,雅安市中级法院二审制定了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研习法律、加强调解工作的审理方案,最后,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使案件圆满结案。
陈伟翔
(该案另一点在于出租人的儿子系现役军人,其子曾劝出租人支持政府城市建设,这也是出租人意见较大的一方面;同时该案还涉及政府的拆迁政策的问题)
2009年7月13日,王某为甲方与贺某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王某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的几间门面租赁给贺某作洗车场使用,期限五年。合同签订后,贺某随着手装修房屋修建洗车场。后政府对租赁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改造,房屋将被拆迁,王某于2012年7月9日向贺某发出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因租赁期限未到,贺某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成,承租人贺某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王某提前收回房屋,解除与承租人贺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其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由王某承担5万余元违约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签订拆迁协议是响应政府开展城市改造建设的号召,自己并不违约,但现在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于理不合。
通过审理,合议庭发现此案是由房屋拆迁而引发,出租人王某并非不愿履行合同,案件涉及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及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同时,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巨大,为彻底化解矛盾同,平息纷争,雅安市中级法院二审制定了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研习法律、加强调解工作的审理方案,最后,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使案件圆满结案。
陈伟翔
(该案另一点在于出租人的儿子系现役军人,其子曾劝出租人支持政府城市建设,这也是出租人意见较大的一方面;同时该案还涉及政府的拆迁政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