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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雅安中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3-26 16:08:53 点击量: 1148

2024年雅安中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行政非诉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火锅店专项突击检查,在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查见无标签标识的冷冻凤爪、鸡翅尖等冷链食品,并在检查中还发现“老油”,涉嫌制售“老油”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3月,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处以没收冷链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经营者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未自动履行罚款,2023年12月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汉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

二、执行情况

汉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开展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系个人经营,经营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中,火锅店已经停止经营。

另查,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石棉县人民法院对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财产及其经营者个人资产全部处置后,不能完全履行其罚金金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者正在服刑,火锅酒楼已停止经营,确无履行能力,汉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却无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及其经营者个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全部执行,被执行人石棉县某某火锅酒楼工商登记信息虽未被注销,但已停止营业,经营者正在服刑,不具备履行能力。汉源县人民法院经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本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