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破产清理中职工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宽进严出的市场主体管理制度饱受诟病,大量企业名存实亡,无效占有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社会资源。“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
2018年底,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拉开了全国首次大规模集中清理“僵尸企业”的序幕,也将政府主导的重组和法院主导的破产推向台前。
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清偿如何保障,一直是破产法与相关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职工债权的保障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弘扬公平正义理念、保持良好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僵尸企业”大多停产数年,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这类企业职工欠薪欠保问题极为复杂,即便在同一企业中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解除主体、补偿标准等诸多不同,加之部分问题法律研究薄弱、实务处理不一,一方面可能因职工债权确认和清偿结果差异巨大,引发较大稳定风险,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实务操作差异巨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对破产案件中,尤其是“僵尸企业”清理中职工债权如何保障问题,需要予以关注并明确。
《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以来已有13年之久,但长期以来,社会并没有形成将破产作为拯救危困企业一种有效方式的意识。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全国掀起了一波破产热潮,很多发达地区出现了一些开创性的探索尝试,如“预重整”、“个人破产”等,然而对于基础操作环节的研究较少,这导致本就薄弱的基础理论领域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境。
就停产多年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职工债权的认定部分,各地对破产案件职工债权是否需要通过裁定方式确认、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认定、停产期间保障职工生存费用计算方式甚至社保债权申报主体的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此,文章以“僵尸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为立足点,分述职工债权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尝试提出应对之策。结构上,文章以停产多年且企业未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相应补偿而进入破产程序为背景,以破产审判流程为顺序,首先分析职工债权确认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各地法院实务中操作的情况,探讨职工债权是否需要裁定书予以确定;继而思考4中不同情况下职工债权确认的时间依据,并重点就“破产受理后仍未解除合同”、“停产后未依法解除但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两类情况进行阐述;再就职工债权确认中发现“虚假”劳动仲裁损害其他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救济进行延伸探讨,最后就职工债权清偿过程中社保债权如何清偿提出个人观点。
“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停产多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遇到的职工债权问题最为复杂,对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标本性意义。雅安地区地处西南边陲,经济发展滞后,破产审判起步晚、底子薄,破产基础理论操作部分不成熟。
文章对雅安破产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解决之策,一方面有利于厘清认识,统一规范,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将职工权益保障之法条和原则落于实处;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破产司法保障实效,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体高效推进;再者,统一认识和认定尺度,使得职工在同类破产案件感受到“同判”,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有利于完善辖区内破产审判法律制度,夯实破产审判基础,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市场化;最后,加强职工债权研究,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弘扬公平正义理念、保持良好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文:民三庭(王德琼)
排版:唐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