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调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提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4 09:32:00 点击量: 2323
为更好贯彻党中央关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法制保障的部署,雅安中院调研辖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审判情况,总结分析此类案件特点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保护的建议。
一、2015—2019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情况
雅安辖区5年内共审结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64件,116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此类犯罪的上游环节,包括非法猎捕、杀害31件67人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2件26人。处在下游的走私类案件没有,犯罪类型都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没有。1.按年度统计。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5件17人;15件24人;11件17人;15件24人, 18件34人,犯罪件数和人数均呈小幅上升趋势。2.地域分布。雨城区3件3人、名山区3件5人、荥经县1件1人,数量相对较少,宝兴县21件40人、天全县16件30人,相对较多。因此,案件数大体上数据与森林覆盖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情况有较大联系。3.犯罪人情况。按年龄,20-60岁比例较大,分别占24.14%,23.28%,28.45%,20.69%,20岁以下、60岁以上比例较小,分别占0.86%, 2.59%。按性别,男性94.83%,占绝大多数,女性只有5.17%。按教育程度,初中、小学及文盲比例较高,分别占50.86%,40.52%,4.31%,高中占4.31%,大学以上为0,学历普遍偏低。按职业,无业和农民比例较高,分别占25%,69.83%,其他只占5.17%。按自首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28.45%,较其他类型案件比例较高。按照是否具有前科/累犯区分,具有前科的占7.76%。按共同犯罪,70.69%属共同犯罪,比例非常高,非共同犯罪只占29.31%。4.刑罚判处情况。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占12%。犯罪动机大多为了生计或因生活非常贫困,法律意识淡薄而以身试法,犯罪中处于猎捕、杀害的上游犯罪环节,犯罪人文化水平低,自首率高,犯罪大多无前科,累犯比例不高,涉及数量和价值不大,相对应的案件重型率不高。
二、案件突出特点
一是市场需求旺盛。工业化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使得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济价值高,收藏意义大,更有不少餐馆为了提高竞争力和谋取高额利润,暗中以野生动物作为招牌来吸引顾客以获取较大利润,随着这些物种数量的日益减少,市场需求却不断攀升。二是不健康的饮食观念。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认为野生动物是“野味”,其营养价值远远高于人类饲养的家禽家畜,民间也有“药补不如食补”的观念。三是高额利益诱惑。违法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底层,文化水平低,缺乏谋生技能,一次猎捕、杀害往往能获得巨大利润,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非法猎杀、出售野生动物。四是存在“靠山吃山”思想。由于雅安辖区地处成都平原和青藏高原过渡地带,地方物产丰饶,生物多样,特别是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五是犯罪打击成本较高。此类案件违法的成本低,违法人侥幸思想严重,一般发生在偏远地区,不易被发现,即便案发后,由于犯罪的“赃物”大多已被迅速转卖或食用,司法机关往往难以破案或证据收集困难,司法打击成本高,且存在打击盲区。
三、保护手段的不足
尽管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面对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严峻形势,还是稍显无力,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呼声更加紧密。一是保护范围有限。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观念还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基础上,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较少,刑法打击的重点也多是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破坏一般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制较少,对持有、消费等行为缺乏规制。二是对破坏野生动物卵、蛋等的保护不足。事实上,对野生动物的卵、蛋的破坏相比较对野生动物的破坏,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的危害要大得多,特别是在产卵期,其破坏性称之为毁灭性亦不为过。三是忽略了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任何野生动物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生存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开发矿产资源等对野生动物的繁衍、活动、迁徙等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殖。如果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进行保护,那么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四是相关保护体系不够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宗旨不统一,刑事、行政保护和规制衔接不够严密,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执法。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建议
当前,最高立法机关已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但尚需理性并审慎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完善法律体系。认真评估,统筹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研究法律保护的方式方法,合理分配刑事、行政和民事法益的不同保护模式。在确定保护的层次和逻辑上需要综合予以考虑,强调保护并不等于简单一律从严、一律入刑。二是加强法律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属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其一般只是侵害或危害法律保护的法益,不存在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况,社会的熟知度和认可接受度一般低于自然犯,如2015 年底发生在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引发巨大争议。实践中需要加强犯罪的入罪标准、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等的宣传。同时,还要做好食用野生动物、收藏野生动物制品等可能传播病菌、引发人兽共患疾病等宣传,引起全社会共鸣。三是从法律上规范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制品”等相关法律术语的范围、含义。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物种”纳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存在扩大解释嫌疑等,需要从立法修法层面予以解决。四是全面关注并加强薄弱环节的保护。如实践中相对缺乏保护或存在法律保护规制空白的侵害野生动物的卵、蛋,破坏野、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非法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食用、珍藏、文玩等消费行为。五是形成工作合力。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生境保护涉及公安、林业、畜牧、农业、环保、国土、渔业等多个执法部门,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行政执法环节要统筹好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权,涉嫌犯罪案件要切实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相关机关、单位要常态化互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大要案会商、典型案例研讨发布等机制,全面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六是做好依法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同时,对加强保护特别是全面禁食后必然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企业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企业及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补偿办法,积极筹措落实补偿资金和加强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