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利剑 打击“老赖”
发布时间:2018-09-20 16:59:00 点击量: 2389
8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诚信社会建设。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今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上级部署并结合雅安实际,开展了“执行大会战”集中行动、“雅州风雷”专项执行行动等多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构建诚信社会。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执行案例,本期精选其中两起,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既可以看到法律对“老赖”的惩戒,也可以看到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中的不遗余力。
“老赖”隐瞒财产拒不执行 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天
9月4日下午,在全省开展的“执行大会战”集中行动中,雨城区人民法院对一经营童装店的老板张某实行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张某隐瞒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张某为自己的拒执行为付出了代价,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案情回放:
还款时间到期却未还款
合伙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合伙在雨城区经营一童装店,双方协商各出资4.69万元,共同经营该店。后因申请执行人个人原因提出没有时间和精力经营童装店,与张某协商退伙。经协商,张某同意申请执行人退伙,同时退还申请执行人出资和垫支的货款共计6万元,并约定分为2018年3月30日前和2018年6月30日前两期支付。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时间,张某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相关款项。2018年5月24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判决生效后,张某继续无视法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向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
“老赖”出尔反尔态度恶劣
法院依法将其强制拘留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纳入失信名单等不利后果。但张某不以为然,宣称自己没有钱,敷衍和逃避执行,并有隐瞒和转移财产的迹象。
雨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分析,基于张某逃避执行等相关行为,将该案列入了本次大会战重点案件。
在“执行大会战”当天,执行行动小组到达张某经营的童装店,要求张某履行义务。面对执行干警,张某拿出十多元,称其一天只能赚这么多钱,没有钱履行义务,一再抵赖。
随后,执行干警对张某进行拘传。张某到达法院后,执行干警再次耐心向其明理释法,但张某仍顽固抵赖,表示想办法先筹集1万元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剩余的款项再想办法分期还。但当申请人到达法院后,张某却又当场反悔,表示当天无法支付,只能第二天才能支付。
对于张某的反复无常,申请人失去了耐心,表示自己曾与张某是多年好友,童装店一年的收入在20多万元,但张某一直都这样赖皮,躲避债务,拒绝与张某和解,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面对这样的情况,执行干警立即对张某进行搜查,在其包中搜出手机一部、现金300元、银行卡数张,并发现了一张银行回单,上面记载有2018年4月,张某名下一账户支出存款3万余元,当时卡中存款还有4万余元的情况。面对这张银行回单,张某一会儿称该款是其儿子压岁钱,一会儿又称该款是其交房租的钱。
最终,鉴于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态度性质恶劣,雨城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老赖”被拘留之后
还要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二是有财产能够履行或能部分履行的,却采取隐瞒财产或规避的方式;三是拒不履行。
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表示,张某的行为符合被采取拘留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营着一家童装店,同时在搜查中也发现其银行账户中曾有存款,这可以看作是张某有财产能够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张某却采取隐瞒财产或规避的方式。在法院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法律宣讲后,仍然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还多次出尔反尔企图逃避执行。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除了依法进行拘留,还将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等强制手段,全面压缩其活动空间,依法惩戒。
“对张某实施拘留并不意味着张某的法定义务就消除了。”执行干警表示,“拘留之后,法律确定的相关义务还要继续履行,法院也还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侯雯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终本”后发现可执行财产 法院依法再次执行 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一项程序为“终结本次执行”,主要是针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作的一个结案处理。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而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又发现了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形又该如何处理?名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还款期已到借款未归还
借款人起诉至法院
2014年10月的一天,成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借款12.11万元,约定于当年11月5日前归还8.5万元,余款于11月20日前归还。
但直到双方约定还款的时间过去,成某仍未归还相关款项。
2016年8月30日,黄某向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成某归还黄某借款12.11万元。判决生效后,成某未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
被执行人有拆迁款进账
案件“终本”后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法院依法对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但一直未发现该账户有进账。
同时,执行干警也多次走访调查成某居住地,均无法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成某已经外出,找不到其行踪。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奈之下,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018年6月,申请执行人黄某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成某名下经营的涂料厂将要面临拆迁,有拆迁补偿款。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确认被执行人成某有3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按照法律规定,该拆迁补偿款系被执行人成某的收入,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足额扣留、提取,顺利执行完毕本案。
法官说法:
暂时结案并非彻底结束
“借钱有风险,大家对商业活动和社会活动存在的风险要有清醒正确的认识。”法官提醒。案件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开展工作,但仍可能会出现本案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时间难以得到实现。
这样的情况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而应该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通俗点说,就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钱,完全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再辅之以传统调查方式,到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结案。但并不是彻底结束,法院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恢复执行,最终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正如本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情况发生变化,由执行不能转化为执行可能并完全执行完毕的案件。”法官表示。所以,法官建议在法院申请有执行案件而且案件正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不要担心法院不管自己的案件,闲暇之余应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法院也会积极开展工作,尽力促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郑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