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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雅安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31 09:43:17 点击量: 4147

  12月23日,荥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胡某某、何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罚金八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雅安市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数额达17.2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明知胡某某实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转移毒资,数额达9.57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荥经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对洗钱罪的打击,我国法律规定呈逐步严厉惩治的立法趋势。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明确规定将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打击,但当时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仅限于毒品犯罪。为了遏制洗钱行为,防止罪犯逃避法律制裁,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走私罪。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规定恐怖活动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再次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在更多的领域实施洗钱犯罪,并不断的更新洗钱方式。比如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新的支付结算方式,犯罪分子不仅为他人洗钱,还大量存在“自洗钱”的情况。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属于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额外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更对国家的金融稳定等产生了额外伤害。

  因此,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洗钱罪进行修改,明确了对于“自洗钱”行为应当单独认定,即将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单独规定构成洗钱罪。此次法律的修正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预防、惩治洗钱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后又实施“自洗钱”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行为,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构成洗钱罪,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雅安法院将准确适用刑法新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最大限度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持续服务保障雅安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护航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