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参与运毒贩毒 一审宣判2人死刑
发布时间:2016-07-22 10:15:23 点击量: 1906
近日,雅安中院对史某某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 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8人被判处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雅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犯罪分子最多的毒品团伙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人史某某从成都等地向被告人易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运至雅安进行贩卖。史某某将所购买的毒品分别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姜某某等人,并安排人员在雅安周边区县进行贩卖和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北京进行贩卖。张某某、魏某某、姜某某在获得毒品后又进行零星贩卖和安排他人进行贩卖。胡某、代某某等人分别参与或单独进行贩卖、运输毒品。其中,史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405.96克及其片剂382颗;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9.75克及其片剂200颗;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73.3克及其片剂10颗;魏某某单独或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12克及其片剂20颗;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90克及其片剂200颗;胡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1.75克;代某某单独或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2.25克及其片剂9颗。同时史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并因毒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安排胡某、姜某某持枪将人打致轻微伤。
雅安中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从外地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进行贩卖,并有1人非法持有枪支,3人持枪进行寻衅滋事,违反国家对毒品、枪支的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代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近年来,雅安法院两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突出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庭审规范、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多样宣传、注重氛围营造,坚决遏制、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收到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