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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0 15:50:05 点击量: 13118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决定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一、机制运行原则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切实履行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协同开展职工维权保障工作,严格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机制主要内容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依法指定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及时尽责调查并公示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人调查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书面通知属地人社部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人社部门应当查询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破产企业的欠薪行为、工伤认定等曾经人社部门劳动仲裁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到人社部门申请查阅相关资料。

(四)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判决。诉讼中,申请调取人社部门保管范围内可以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人社部门应予支持。

(五)支持优先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对破产程序可能耗时较长的,鼓励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