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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执行不能”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7 16:12:45 点击量: 8693

雨城区人民法院   周学亮

一、基本案情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与张X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18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X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7.9167‰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875‰计算)。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张X贵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于2021年9月8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13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即对张X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5000余元存款,其名下无房屋、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村组干部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家中双亲已故,已多年未回到户籍所在地,现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雨城区法院历年来都会立案受理执行大量的“涉金融”执行案件,“涉金融”执行案件历来是雨城区法院执行工作重点内容。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金融案件执行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金融”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典型意义在于银行在进行放贷前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避免后期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