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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席会议专刊23期

发布时间:2022-08-11 09:15:33 点击量: 1282

  【执行动态】

  雨城区法院与区税务局

  建立不动产执行程序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文件要求,促进不动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的依法协作关系,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7月22日上午,雨城区人民法院与雨城区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区税务局副局长吴刚一行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上,通过积极沟通与交流,双方就人民法院向税务部门定向询价机制、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司法强制执行机制、不动产执行程序税费征缴协同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两部门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六个方面达成了共识。雨城区法院确定由执行局作为对接责任部门,负责该项机制的联络和协作具体工作,确保“协作机制”真正起到“促执行、防流失”作用。

  此次联席会议标志着雨城区法院与雨城区税务局联合惩戒合作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协作流程的进一步细化,协作项目的进一步明确。双方表示将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效解决“执行难”和“偷逃税”问题,提高执行中财产处置的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雨城区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与相关联动部门开展交流,并积极构建联席机制,凝聚各方才智和优势,推动执行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雨城区法院  郑毅)


  【执行案件】

  雨城区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7月23日,被执行人王某携二十万元现金到雨城区法院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就剩下的二十八万元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同意解除对王某的所有强制措施,方便执行人进行经营活动。至此,执行法官长达半年的努力终于取得成效。

  2022年1月22日,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雨城区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本案后立即采用执行措施,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冻结王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其房产。但王某对本案的执行表示出强烈的不满,认为本案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该履行还款义务。而杨某则强烈要求将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此,本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在半年的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向王某释明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的效力、执行中止的条件、拒不履行判决书后面临的惩罚。同时,向杨某释明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要求、执行和解、执行中止等条件,以及执行和解对其的积极意义。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也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

  此案的顺利和解是雨城区法院执行局在“转树作抓”专项行动和“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坚定履职尽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缩影。今后,雨城区法院执行局也将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的力量、速度和温情。

  (雨城区法院  郭丽艳)


  名山区法院千里“追”车促执行

  近日,名山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一辆,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控制,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名山区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分期归还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并未进入处置程序。

  7月14日下午,案外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李某的车辆停放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某小区内,得知线索后,执行局立即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执行协作系统上报异地执行协作请求,并以特急状态进行报送。在省、市两级法院执行局快速审批同意后,名山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制定执行方案,5名执行干警深夜驱车奔赴习水县,在途中服务区稍作休息调整后,赶在7月15日早晨上班时间与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并一同前往车辆所在地,成功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车辆实际使用人采取报警等多种方式阻挠执行干警扣押车辆,执行干警当即向车辆实际使用人释法明理并告知其维权途径,在习水县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最终车辆被成功扣押回名山区法院,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异地执行行动,名山区法院执行干警凭借极强的责任心、高效的执行力深夜出发,驱车来回1000多公里,通过周密部署,成功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异地扣押,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名山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工作措施,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和处置力度,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幸福感、归属感、获得感。

  (名山区法院任瑶雯)


  天全县法院对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

  被执行人进行罚款

  近日,天全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建材公司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被罚款100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胡某为逃避执行,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意图隐匿其财产。执行干警通过全面细致的走访调查,发现胡某的财产线索,再次将胡某通知到案,向其释明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胡某仍心存侥幸,拒不如实交待。执行干警在查询中,发现其使用的微信中有金额交易的账单记录。在证据面前,胡某承认其利用他人名义开通微信并交易的事实。

  按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应当书面向法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为保障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针对被执行人胡某既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违法行为,天全县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胡某罚款1000元。在法律的威严面前,胡某足额缴纳了罚款,不得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财产情况,并当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天全县法院以此告诫所有企图隐瞒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任何心存侥幸、意图隐瞒的人,法律绝不手软!

  (天全县法院   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