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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19 09:52:25 点击量: 3090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1月开始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及入册程序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上述中介机构及异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入册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在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尚未申报之前,编制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时暂不予以考虑,首批管理人名册限于社会中介机构。

  本院只接纳雅安市辖区社会中介机构的入册申请,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与实绩,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2年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4、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8、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9、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工作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中院技术室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中院技术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

  技术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3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打分,评分达80分以上的机构,进入初审名册。

  3、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相应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入编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审定后的名册报省法院审查和统一公布,并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40分)

  ①执业年限:执业满3年的5分,每多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②业务数量:近3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数量年均不少于5件的5分,每多1件案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④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5分;依法完税的3分;近三年内受过政府表彰的2分。

  2、机构规模(35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②开办资金:设立开办资金10万元的10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5名专职律师的5分;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④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6分;超过60平方米的8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分)

  5年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4、执业能力(2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50件的5分;超过50件的,每增加10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5、专业水准(3分)

  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40分)

  ①执业年限:执业满3年的5分,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②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委托的审计类业务不少40件的6分,每增加5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④其它执业业绩:提取职业风险金的5分;依法完税的3分;近三年内受过政府表彰的1分;材料证明行业排名前20名加1分。

  2、机构规模(35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万元的5分,每超过10万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5名以下专职注册会计师的5分;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④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6分;超过60平方米的8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分)

  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1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4、执业能力(20分)

  近3年年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20件以下的5分;每超过5件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接受司法委托的,每办理1件加5分,以满10分为限。

  5、专业水准(3分)

  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40分)

  ①执业年限:执业满2年的5分,不满2年的3分。每满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②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不少5件的6分,每增加5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每件加1分,以满10分为限。

  ③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④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3分;依法完税的7分;

  2、机构规模(35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万元的3分,每超过10万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各3名以上的5分;1人具有2种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每人加1分,以满期10分为限。

  ④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6分;超过60平方米的8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10分。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20分)

  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加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4、专业水准(5分)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会计或者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愿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

  申报表可从法院网下载或到市中院技术室领取。

  联系人:罗晓康;电话:0835-2855044。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