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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2023年“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3-05-27 09:52:55 点击量: 614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在宁夏黄河农商行贷款15780元,为保证归还贷款,陈某向原告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约定陈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宁夏黄河农商行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向银行偿还15532.21元。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后向被告主张追偿,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532.21元及利息779.38元,合计16311.59元。

执行情况。

二、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向汉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陈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法院到陈某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了解到陈某与其丈夫系组合家庭,其名下无子女,陈某身患尿毒症、肾衰竭等疾病,系低保户,为治疗疾病,需长期用药,每月需要支付约3000元医疗费,陈某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收入。鉴于此种情况,汉源县法院向陈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法官说法

感到很无奈。与别人进行经济交往中,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应当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就本案而言,银行在向陈某发放贷款时对风险进行了防范,为保证发放出去的贷款能顺利收回,故要求陈某提供保证,为此,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证保险,约定陈某在还款不能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力地保证了发放出去的贷款能顺利收回。同理,保险公司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与陈某签订保证合同时,也应该了解陈某的还款能力,做好风险防范,不能轻易就为陈某签订保险合同。虽然陈某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也承担了一定的保险费用,但因陈某未偿还的款项已全部由保险公司偿还,现在却追偿不能,成了“赔本买卖”。为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在陈某购买保险时,应该对陈某的身体健康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调查了解是可以知晓陈某是否有偿还能力的。在确认陈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卖保险给陈某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