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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巨额投资诈骗35万获刑6年半

发布时间:2015-08-26 14:37:08 点击量: 1076


  2015年8月25日下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虚构巨额投资诈骗他人近35万元的上诉人辛顺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二审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辛顺品经人介绍认识杜某某、张某某等人后,以要在雅安市工业园区投巨资开办非晶硅薄膜电池厂,但缺少前期活动资金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为由,并许诺予以高额回报,先后多次骗走杜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49572元。期间,辛顺品为自圆其说,进一步取得杜志银等人的信任,将所骗部分资金用于办理所谓的建厂所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数据分析报告,并委托他人有偿为其注册了“四川顺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所骗其余款项被其个人使用。后辛顺品更换了电话号码,阻断了和杜志银等人的联系。2014年3月,被告人辛顺品抓获归案。

  名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辛顺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49572元,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遂判处被告人辛顺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辛顺品不服,以“不是诈骗、系借款”为由,提出上诉。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人辛顺品虚构事实骗取他人349572,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辛顺品在不具备投资办厂的基本条件时,谎称要投巨资建厂并许以巨额好处骗取他人钱财,后虽然将骗取的部分款项用于办理所谓建厂的相关手续,其目的不是为了实际办厂,而是为了自圆其说和继续取得他人信任,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