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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伤害纠纷协调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29 16:55:21 点击量: 2178

  9月27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持刀伤害纠纷协调人的李某某故意伤害上诉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年初,雅安市天然气公司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赵某某家的自来水管道,蒙顶山镇政府副镇长郑某就此事多次进行了调解,但未能成功,为此赵某某多次阻止天然气公司施工。2013年4月9日上午赵某某再次阻止天然气公司施工时,被他人劝阻后离开。下午15时许,赵某某酒后来到蒙顶山镇政府找郑某决此事。郑见赵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告知其酒醒后再解决,但赵不听劝告。 16时30分左右,郑某外出办事,赵某某一路跟随,沿路纠缠或拉扯郑某,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郑某右肩背部,致郑右上肺尖后段肺挫裂伤。经鉴定,郑某的伤构成为轻伤。事后,赵某某对郑进行了赔偿。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酒后寻求镇干部解决纠纷未果后持刀伤害纠纷协调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开江 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