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震后宣判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3-04-27 16:33:39 点击量: 2171
2013年4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案,对被告人杨文轩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4月23日是“4.20”芦山7.0级地震后的第四天,由于雅安中院审判大楼在地震中受损,而且余震不断,为确保安全,宣判在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里进行。
44岁的成都人杨文轩以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集协公司)名义与成都鑫熠生态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由集协公司承建成都郫县“鑫熠小城故事”住宅项目1#、3#商住楼工程。该项目并不存在“二期工程”。2011年3月12日、4月14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何代国、胡双龙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所谓“二期工程”的主体结构、外墙渗漏、装饰工程分包给何代国,收取何代国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将“二期工程”4万平方米的土建项目分包给胡双龙,收取胡双龙质量保证金30万元。
2011年2月12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名义与四川廊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廊桥公司)签订合同,由集协公与承建廊桥公司荥经“廊桥.左岸”项目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工程。承包的工程中并不包括电梯、消防、保温等相关配套工程。10月15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的名义将“廊桥.左岸”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段绪刚,并收取段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廊桥公司拒绝段绪刚施工,后杨文轩外出躲债与外界失去联系。
2011年5、6月份,杨文轩在承建郫县安德镇“鑫熠小城故事”住宅项目期间,私刻了一枚“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并将这枚私刻的公章用于与郫县鹏程建材经营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雅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工程质量保证金6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杨文轩违反国家对公司企业印章的管理规定,私自雕刻集协公司印章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数罪并罚。故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文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徐中康伍子刚
4月23日是“4.20”芦山7.0级地震后的第四天,由于雅安中院审判大楼在地震中受损,而且余震不断,为确保安全,宣判在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里进行。
44岁的成都人杨文轩以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集协公司)名义与成都鑫熠生态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由集协公司承建成都郫县“鑫熠小城故事”住宅项目1#、3#商住楼工程。该项目并不存在“二期工程”。2011年3月12日、4月14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何代国、胡双龙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所谓“二期工程”的主体结构、外墙渗漏、装饰工程分包给何代国,收取何代国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将“二期工程”4万平方米的土建项目分包给胡双龙,收取胡双龙质量保证金30万元。
2011年2月12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名义与四川廊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廊桥公司)签订合同,由集协公与承建廊桥公司荥经“廊桥.左岸”项目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工程。承包的工程中并不包括电梯、消防、保温等相关配套工程。10月15日,杨文轩以集协公司的名义将“廊桥.左岸”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段绪刚,并收取段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廊桥公司拒绝段绪刚施工,后杨文轩外出躲债与外界失去联系。
2011年5、6月份,杨文轩在承建郫县安德镇“鑫熠小城故事”住宅项目期间,私刻了一枚“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并将这枚私刻的公章用于与郫县鹏程建材经营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雅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工程质量保证金6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杨文轩违反国家对公司企业印章的管理规定,私自雕刻集协公司印章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数罪并罚。故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文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徐中康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