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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成强行劫取抢劫乌木案主犯一审被判15年

发布时间:2015-09-07 11:11:01 点击量: 2135

  2015年9月6日下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抢劫乌木案,购买不成强行劫取他人乌木的三被告人受到惩处,主犯任小强被以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天全县仁义乡李家村五组一村民地里发现一根乌木,2014年5月10日,王某华通过他人与该村民签订协议,在支付了6万后雇佣他人进行挖掘,将挖出的乌木存放于飞仙关镇某保温材料厂。被告人任小强、王茂知晓乌木被挖出后,多次找王某华商谈购买该乌木的事宜,未谈妥。

  由于乌木价格被炒高,任小强等人为获得该乌木,2014年5月16日,任小强指使王茂与参与挖掘该乌木的高某某签订虚假协议并向高支付所谓的15万元“信息”费,后任小强、高才刚、王茂经商议并邀约多人于5月17日凌晨到保温材料厂,采用语言威胁及持砍刀将阻挡的王某华等人拉开并威胁不准报警,强行将乌木拉走,运至乐山市苏稽镇以180万元卖给余某某,任小强分给高才刚50万元。后余某某将该乌木改成5块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其中4块。2014年6月、7月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扣押的4块乌木树种一致,来源于同一根木材,为阴沉木(四川俗称“乌木”),系樟科桢楠属,评估价值共计110万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案涉乌木不是其所有,通过编造虚假购买乌木协议,组织多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乌木拉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才刚、王茂参与事前预谋,高才刚邀约人员前往现场助威且事后分得50万元,王茂携带刀具与任小强前往现场,参与劫走乌木,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抢劫罪。涉案乌木经鉴定价值110万元,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任小强组织、指挥实施抢劫行为,系主犯,高才刚、王茂受指使参与抢劫,系从犯。遂判决,被告人任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高才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田 勇、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