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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法院近四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28 14:37:45 点击量: 3386

芦山县人民法院 张冬萍

芦山县位于青衣江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约为78%,自然资源丰富,是四川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更是大熊猫的主要栖息地之一,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但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不仅阻碍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芦山县法院近四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情况

芦山法院2016-2019年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1件68人,其中滥伐林木40件50人,非法采伐、出售、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件11人,非法狩猎1件1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件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1件2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件3人。

(一)从犯罪年度来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呈多发态势。

2016-2019年,芦山法院分别审结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7件37人,5件6人,14件20人,5件5人。

近年来,芦山县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屡有发生,多为滥伐、非法采伐、毁坏、非法狩猎、捕捞等上游环节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毁坏了国家林业资源,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和平衡性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符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为建设美丽中国带来重大隐患。

(二)从犯罪主体来看,涉案罪犯大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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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涉案罪犯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多为农村居民或无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靠山吃山”思想。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肄业、小学及小学肄业占比约48%,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比约27%,文化程度为文盲的占比约15%,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肄业的占比约7%,文化程度为中专、本科的仅占比3%。犯罪主体大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占比约为88%,且大多犯罪手法简单,多为单一主体犯罪,团伙犯罪率较低。

(三)从犯罪地域来看,大川镇等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高发乡镇

近年来,芦山县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多发地区为大川镇、太平镇、龙门镇、双石镇,其中大川镇发案率约为61%、太平、双石、龙门镇发案率均约为8%。大川镇因其具有丰富的林业资源、野生动物种类多、分布广,且为芦山县最为偏远的山区乡镇,发案率最高,为案件最高发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对来说遭到的破坏较为严重。此外,太平、双石、龙门镇也是不容忽视的发案率较高的地区。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滥伐林木等为最为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近年来,芦山县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出售、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滥伐林木约占78%、非法采伐、出售、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约占10%,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占6%。犯罪领域相对集中,多为林业、野生动物等领域上游环节犯罪,无证采伐林木为最为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类型案件。

(五)从刑罚判处来看,自首率高,且大多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多适用缓刑。

近年来,芦山县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自首率居高,约占95%以上,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犯罪率约占94%,且基本为初犯、偶犯,案件所涉及的数量及金额较小,案发后大多已进行了补栽补种,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相对应的案件重型率较低,多适用缓刑,缓刑率达78%。

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多发的诱因

(一)缺乏环保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涉案罪犯大多为林地所有者,他们环保意识不强,对生态、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出于生计等需要,认为“我的林地我做主”,可以想砍就砍,近年来也存在少数村干部为集体修路等所谓的集体利益,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林地所有者滥伐的情况,但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应该遵纪守法,尤其是村干部更要起好带头守法作用,不允许任何人为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市场需求旺盛,“靠山吃山”思想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盲目追求所谓的“纯天然、无公害”(比如对实木地板、实木家具的追求),部分人仍存在不健康、不文明的消费观念(比如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屡禁不止),因此对木材及野生动物的需求旺盛,大部分农民或无业人员,在传统的“靠山吃山”意识支配下,或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出于“尝鲜”目的,不惜铤而走险,破坏林木及野生动物资源。

(三)职能部门办案效率不高,存在监管漏洞。环境保护涉及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森林公安、畜牧等多个部门,他们之间如果职责交叉重叠,分工不清,协作配合不力,工作形不成合力,会出现监管上的“真空”及漏洞,监管不严,不利于“打早打小”。在审理涉林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林案件的罪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伐相关手续,但该部门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间,就不予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理由及依据向申请人说明,部分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违法犯罪成本较低,打击保护力度不够。就我院办理的破坏环资犯罪案件来看,对涉案罪犯一般处罚较轻,大多适用缓刑,实体刑处罚率低,罚金不高,多为1千到6万不等,环资犯罪案件的修复性司法力度还不够大,犯罪分子对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还不够,犯罪成本与犯罪所获经济利益相比较低,打击力度还不够,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全面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积极开展生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特别是针对群众知晓度低的薄弱环节(如无证滥伐林木、对野生动物食用、珍藏、文玩等消费行为),通过巡回审理、编发典型案例、制作宣传画册、悬挂宣传横幅、广播喊话、接受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到大川、太平、龙门、双石等案件高发乡镇,进行全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积极参与到蓝天保卫战中来,如发现任何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司法环境保护合力。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林业、畜牧、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个部门的沟通衔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研判,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机制与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长效常治,以强化和提升预防、保护、打击的工作措施和力度。

(三)严格适用法律,严惩涉环境资源犯罪。严格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惩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谨慎适用缓刑,加大罚金及实体刑处罚力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在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判处其承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加大判决执行力度,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与案件高发乡镇对接,联合水利、农业农村、司法、林业等部门,推动司法实践基地提升工程建设,通过“补栽补种”“增殖放流”、“劳动代偿”等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司法修复,加大司法修复性判决执行力度,积极联系林业部门参与执行修复性司法判决中涉及补栽补种、增殖放流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同时加大对判决赔偿环境恢复费的执行力度,并积极联系协调检察机关、财政部门共同规范环境恢复费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延伸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障水平。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主动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对在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弱项及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调研,拓宽司法建议范围,就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跟踪建议落实情况,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建立能动司法长效机制,促进社会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