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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破产,一纸判决“执行不能”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2-03-09 16:46:56 点击量: 1327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经依法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属于自然人债务案件,因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因素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另一类属于企业法人债务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此类案件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等方式全面终结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一:杨某与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与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建材合同,约定杨某向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货款后,由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随时向杨某供应建材。但因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停产经营,造成未交付约定的建材,杨某依法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杨某与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杨某货款17400.00元。

【法院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因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杨某依法向芦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多年,无经营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名下用于生产的土地系租赁,已拖欠租金未支付。仅有部分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被执行人之前已在芦山县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已依法由另案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芦山县人民法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已处于资不抵债且丧失后续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基于上述执行情况,芦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执转破”条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债务2060123.75元,仅有资产约67500.00元,且公司已停产多年,不能清偿债务。后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最终涉芦山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均以终结执行结案。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