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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的后果,法院依法执行

发布时间:2021-11-15 11:06:22 点击量: 177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幢幢新建的小高层、高层小区住房在更替原有的矮旧小区,在人民群众高高兴兴乔迁新居之时,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走入平常百姓的生活之中。根据现代法治的契约精神,业主应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仍有部分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因为物业服务、物业费的问题对簿公堂,甚至出现无理由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导致相关矛盾纠纷大量产生。

“4.20”地震后,芦山县域城市建设因灾后重建发生巨大变化,灾后重建的高层小区物业费收取矛盾较为尖锐。芦山县法院依法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法治手段化解物业费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一:拒交物业费,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芦山县某物业公司与汤某某物业费纠纷案,汤某某已房屋迟延交付,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在物业公司起诉并领取生效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义务。芦山县某物业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汤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汤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到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汤某某告知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法视被执行人拒执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被执行人庚及主动配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典型案例二:主动交纳物业费,执行和解化纠纷

芦山县某物业公司与竹某物业费纠纷案,因竹某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芦山县某物业公司依法起诉并申请强制性执行。在案件执行中,竹某主动与芦山县某物业公司协商,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后交付物业费,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通过第一个案例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为由拒绝给付物业费。

通过第二个案例可以知道,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和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会受到司法惩戒,可修复信誉。

不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支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

2.强制执行

对生效法律文书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被执行人需缴纳案件执行费增加违约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限制消费

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将依法作出限制消费的决定,被执行人在出行、购买不动产、机动车、入住高级宾馆等方面均会受到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行为有:(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失信惩戒

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未履行义务,规避、抗拒执行的,将视当事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的轻重,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