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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山区“扫黑除恶”社会治理模式探析——以S省Y市L县首例涉恶犯罪为切口

发布时间:2020-11-30 14:40:20 点击量: 3264

  芦山县人民法院 张冬萍

  “扫黑除恶”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问题,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的获得,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于农村等偏远山区,如农村地区的“村霸”、“恶霸”等,他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部分黑恶势力还存在与基层干部相勾结,共同谋求灰色利益,严重污染基层治理生态。因此,大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除盘踞其中的黑恶势力,阻断灰色利益输送,有利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净化基层治理生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目前为止,S省Y市L偏远山区县没有一起涉黑势力犯罪案件,有且只有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本文对该起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扫黑除恶”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责任,更需要形成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对基层偏远山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及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案情简介

  2016年,涉案被告人在无相关建筑资质情况下,采取串通投标手段,获取某路段施工项目后,在项目施工期间,为控制砂石生意,获取不正当利益,纠集管理人员高某某等8人,借断道施工之名设置拦路杆,对砂石厂及货车司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随意殴打行为,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多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2起、盗窃2起、非法采矿2起,获取非法利益300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对犯罪集团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及退赔。

  二、恶势力集团犯罪组织特征

  (一)内在形式

  1.法治意识淡薄,拉帮结伙

  组织成员大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治意识淡薄,他们大多以地域关系或者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以所谓的“兄弟”相称,经常纠结在一起,在有犯罪前科的首要分子李某某的纠集、指挥、安排下,在2017年、2018年间,该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2.组织层级明晰,分工明确

  涉案犯罪组织结构层级清晰,人员较多,且分工相对明确,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本案中,由李某某掌管和支配该集团所有经济收入,负责组织指挥集团修建公路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为集团首要分子。高某某等人按李某某安排,管理其他集团成员,分配其工作任务,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为集团重要成员,其余人员积极参与集团犯罪,为集团谋取利益,为集团一般成员。

  (二)外在形式

  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集团组织往往披着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等合法经营的外衣,掩盖其集团犯罪的非法性。本案中李某某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以某公司的名义,实际获取某路段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李某某将聘用的管理人员高某某、刘某等人聚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

  2.主观故意,客观行动实施

  涉案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希望以此提高“社会地位”,获取“话语权”,以达到震慑他人、树立非法权威的目的,客观上,为了扩大影响、解决纠纷,他们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多次进行犯罪活动。

  (三)危害后果

  1.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聚敛财富目的性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往往在当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盗窃、非法采矿、开设赌场、串通招投标等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用于集团平时开支以及支付集团成员工资、报酬等。

  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强,实施的犯罪活动类型多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盗窃等,扰乱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黑势力犯罪是恶势力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黑势力犯罪的前身可能就是恶势力犯罪,因此对涉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研究,也有利于对涉黑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研究,且对涉恶势力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及应对策略,对打击黑势力犯罪也有同样的研究意义。

  三、社会治理问题的发现

  S省Y市L偏远山区县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让我们更加坚信:“扫黑除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更需要形成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以推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

  (一)监管缺位:黑恶势力存在滋生土壤

  1.监督力度不够强。行业乱象丛生,治理监管存在漏洞和缺失,监督检查环节力量薄弱。在本案中,在某路段改造提升工程施工期间,在县政府批准的断道施工开始之前,涉案被告人就擅自设置拦路杆,安排守拦路杆人员以拦阻货车通行的手段为要挟,收取驾驶人员过杆费。在县政府批准的断道施工结束之后,涉案被告人继续利用拦路杆为要挟收取驾驶人员过杆费。涉案被告人作案的时间较长、涉案金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业监管缺位,没有起到“露头就打”的打击效果。

  2.处罚力度不够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太注重证据的审查、核实和扩大调查取证范围,获取的证据不充分、适当。本案中,涉某笔非法采矿犯罪,在水务局调查过程中,涉案被告人通过提供购买砂石的虚假证据,其他成员对相关采挖砂石的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水务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之所以按行政处罚处理,是因未查清非法采砂的真实数量。行业监管处罚不到位,没有起到“打早打小”的预防作用。

  (二)职责不清:黑恶势力存在可乘之机

  1.职责分工不明。职能部门之间,职责边界不清晰,监督和查处环节薄弱。本案中,监管部门未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与非河道采砂的界线,以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涉案被告人非法采挖砂石长达半年,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采挖砂石等非法采矿行为。

  2.统筹配合能力较弱。协作配合能力不强,未完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部门之间未充分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未形成工作合力。本案中监管部门在发现了涉案被告人在河道外违法采矿行为,但由于不属于自身河道内采矿的职责管辖范围,未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也未和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移送相关案件线索。

  (三)核查不深入:黑恶势力可能存在“漏网之鱼”

  1.核查不仔细。执法机关在受案、立案时,存在对案件线索核查不够仔细,线索研判不够深入。本案中涉及的两起聚众斗殴犯罪事实,都是对问题线索摸排不全面,不深入,才导致在发案时被当成普通的案件予以对待。

  2.摸排不及时。线索摸排不全面,发现问题线索不及时。对上述两笔犯罪事实,是执法机关在后来经过一段相对较长时间后,才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背后隐匿的恶势力犯罪线索,并最终进行立案侦查。

  (四)举报渠道不畅:群众存在“事不关己”心态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S省Y市L县首例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黑恶势力平时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加之部分案件背后可能涉及“保护伞”、“关系网”的包庇纵容,隐藏较深,因此,发现打击难度加大,因此,就需要发挥群众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1.宣传不到位。偏远山区法治宣传覆盖面不广,深度不够,扫黑除恶的法治氛围不够浓厚,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害怕被黑恶势力打击报复,没有举报意识或不敢举报。

  2.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监督举报形式内容单一,不够创新,渠道不畅,加之人民群众报着“怕麻烦”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去举报。3.线索举报奖励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未被完全调动。

  本案案件发现是从案件线索摸排中发现的,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S省Y市L县尚未有涉及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而予以立案的案件,表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未充分激发。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中端审理来惩罚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应从前端案发、中端审理、后端执行等预防打击薄弱环节入手,由社会治理各方共同发挥作用,构建社会治理模式,形成协同效应,以预防惩罚黑恶势力犯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四、社会共同参与治理

  通过对S省Y市L县首例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的全面分析,结合恶势力集团组织特征及审理中发现的社会问题,本文提出,须把“扫黑除恶”工作分成前端、中端、末端三个阶段分别进行预防和打击,形成社会各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推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

  (一)前端:立案--预防为主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考评机制

  建立并完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由院长、局长等一把手作为部门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告,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人、财、物等专项保障的投入,建立扫黑除恶专项保障机制。对积极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及取得成效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嘉奖,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处罚,建立扫黑除恶评查考评奖惩机制。

  2.强调全民参战: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

  首先,深入偏远山区,利用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组织扫黑除恶宣传小分队,走村入户,深入到地理位置偏僻的山区乡镇,利用法庭巡回车,沿路进行语音喊话,通过巡回审理,公开审判等方式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消除人民群众的思想顾虑;二是深入校园、企业、机关、社区、车站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及综合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摆摊设点、悬挂横幅、接受法律咨询的方式,面对面给群众讲解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

  其次,营造全民扫黑除恶浓厚氛围。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大楼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及宣传片,法院外墙悬挂宣传标语及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官网等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法律知识。

  最后,畅通举报渠道,健全奖励机制。通过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举报网站平台等方式,根据线索价值权重等指标,设立相应举报奖金,引导人民群众大胆揭发涉黑涉恶人和事,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要让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3.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重点多发行业监管

  强化源头治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立各部门协助配合机制。进一步梳理部门职责权限,加强招投标、施工、采矿等重点行业的强重点领域的行业乱象治理,强化分工协作,对黑恶势力可能滋事的行业及领域进行重点打击和治理,预防并及时制止、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避免黑恶势力做大做强,把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阶段。

  4.加强线索摸排:问题线索逐一见底

  加大对民商事、刑事、信访、治安、投诉、举报等案件的线索摸排力度,同时深入企业、社区、学校、乡村等地方收集和摸排线索、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对收集到的线索问题安排专人建立线索问题追踪台账,认真分析研判,及时调查、回访、反馈,抓出背后可能涉及到的隐藏的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关系网”,将线索问题及时转化为案或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强化线索摸排、核查、反馈、移送管理,建立扫黑除恶线索核查调查机制。

  5.对案件准确定性:不存在人为拔高、打击不力

  严格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要立即予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对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确属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要按照一般治安违法案件处理,不能抓小放大,人为拔高,将普通案件强行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对涉黑恶犯罪要“打准打实”,避免出现人为拔高或案件定性不准,打击不力等问题,要使没一起案子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中端:审理--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势力

  1.公正司法

  一方面,加快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加快涉黑恶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进程,对涉黑恶案件材料及时采用电子涉密处理移送阅卷,实地查看犯罪现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行远程提讯,及时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强化证据意识。要严格控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和事实关,依法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为达到扫黑除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效果,实践中,一般会要求涉黑恶案件要从快从严进行办理,但是这种做法的前提必须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定罪量刑要严格适用相关标准,不能出现人为的拔高或降低。强调法律至上。

  2.提高办案质效

  首先,成立专门审判团队。一把手要亲抓责任落实,在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提高办案质效,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成立审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专门审判团队,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审理。坚持一案一方案,一案一专班,包案到人。

  其次,严格适用法律。对于受理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各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政策的规定,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黑涉恶犯罪及背后可能涉及的“关系网”、“保护伞”,切断黑恶势力犯罪的利益链条,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最后,坚持庭审实质化。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组织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精心制定详细的庭审方案,提高庭审效率,采用多媒体示证、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等庭审实质化方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3.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首先,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司法等机关的联系沟通,推动建立内外衔接配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

  其次,推动“两法衔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移送扫黑除恶刑事案件线索及财物规范、侦查取证标准、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的兼容标准,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交流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或措施,对好的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最后,坚持“打财断血”。在办理涉黑恶案件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一旦判决生效后立即移交执行,要切断犯罪利益链条,打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遏制其进一步滋生蔓延,建立“打财断血”长效联动机制。

  4.延伸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

  一方面,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主动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对在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就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立能动司法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调研。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审理相关问题程序及,要积极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应的智力和理论支持,不断完善审判体系。

  (三)末端:执行--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势力

  1.重视罪犯心理疏导。涉黑恶势力的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作为服刑主管机关应该在劳动教育改造的同时,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促使他们真诚悔改,同时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配合其家人给他们最大的鼓励,鼓励他们积极服刑改造,多学科学知识,要做一个守法、对社会、对家人有用的人,以弥补之前自己对个人、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害。

  2.发挥社区矫正作用。对于一些不是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或一般成员的,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的,且自愿认罪认罚,给予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的,可以考虑给予其缓刑,利用好社区矫正帮助他们更好的进行改造。

  3.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宣传教育力度,社区等部门要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促使他们掌握谋生技能,鼓励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早日回归社会,不让他们有再度沦为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的可能。

  结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复杂,尤其是偏远山区的扫黑除恶形势更为严峻,依托有利地形,偏远山区黑恶势力尤为隐蔽,难以发现,本文正是针对一些情况,对偏远山区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社会治理的相关建议,这对偏远山区扫黑除恶斗争的顺利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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