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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11-05 11:51:59 点击量: 2536

  芦山县人民法院 杨顺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得到人民群众称赞,党心民心得到极大提振。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队伍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工作有效开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各级各地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精神,严格遵循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洁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下面,结合实际,就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调研,以期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厘清纪检监察部门的功能定位。

  一、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对应负的责任认识不足,担当不够;一些廉政监察员职责履行不到位,个别的甚至不发挥作用。二是廉洁司法教育的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部分人员没能入脑入心;管理上怕得罪人不敢严管,只管事不管人,甚至以主业繁忙为由失管脱管。三是司法作风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也有待加强,态度粗暴、冷硬横推、慵懒散拖等不正之风仍时有发生,“六难三案”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具体成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少数干警甚至存在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行径。

  (二)管理体制机制欠缺。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基层法院纪检组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在现实工作中,纪检组长又同是同级班子成员,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所在的单位主要领导又有绝对权力支配着每一位班子成员,纪检组的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开支也完全依赖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很难有效和独力地履行职责。

  (三)组织建设力量薄弱。基层法院内设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名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应管好自己部门的党风廉洁建设,但现实情况是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依然是纪检组主要负责落实。基层法院都设有监察室,但监察室主任有的空缺,有的就一个人,有的还是其他中层干部兼任,很少有专职监察室人员有的就是挂名而已。有的基层法院内部配备了廉政监察员,但基本都是兼职的,不过为完成任务的是形式而已,很难分身着手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  

  (四)工作运转机制困难。基层法院党组和内设部门是落实上级法院各种精神和审执工作的最终承担者,难免存在着重务实轻务虚,重审执轻其他工作的现象。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必然涉及一些干部自身或者部门本身的利益。基层法院纪检组去纠正一些不当的行为,难度很大。在对一些违纪问题的查处上,往往出于自身或单位的利益,不希望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加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很多时候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查处问题,往往出现只会倡廉,不会反腐的不正常现象。

  (五)心理归属感不强。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名为双重管理,实为被动管理。特别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是经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实则最终还是党委决定,再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形式上同意。因此基层法院纪检组长的政治前途既掌握于其所在单位的民意,又决定于党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只是一种程序需要,而非实质性审查或考核,导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在心理上不能认同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同一支队伍的心理,很多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在具体的工作中只注重完成本院党组安排的工作,有的纪检组长把这一岗位作为一次职务升迁过渡或一种政治待遇,很难大胆开展本职工作。

  (六)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拉低。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展开,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二、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策和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科学化、现代化,就要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因此理顺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组织力量的重要性也迫在眉睫。

  (一)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新体制。一是将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编制收归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统一调配使用,选任也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提出人选后,由组织部门考察后任命。应适当提高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行政职级,以便于开展工作。二是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洁建设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核初查,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处理意见,实现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监督延伸。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有别于其它党群机关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熟悉审判执行业务,完全依赖于派驻纪监委指导安排,就不能体现人民法院纪监工作的特殊性,很难取得纪监工作在人民法院好的效果。三是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备等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管理,以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二)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新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

  (三)增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院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制度。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具体的、明晰的实施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四是要力求使法规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体现出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新机制。一是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二是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三是加强基层纪检干部的队伍的专业化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加强纪检监察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孔子的“每事问”,王夫之的“察其精而尽其变”等观点,就是我国历史上关于调查研究的经典论述。就近现代领导行为来看,调查研究更为重要。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我的经验历来如此,凡是忧愁没有办法的时候,就去调查研究,一经调查研究,办法就出来了,问题就解决了”。1933年,毛泽东通过龙岩上杭县才溪乡的调查,写下了著名的《才溪乡调查》。并有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邓小平同志指出,离开了调查研究,任何天才的领导者也不可能进行正确领导。胡锦涛同志指出:“办法在实践中,点子在群众中”。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调研工作何等重要。特别对于熟悉工作、掌握情况、联系群众的基本途径;是交流经验、推介工作、科学决策的有效方法;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一项基本功和必修课。

  (六)改变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应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组织按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抛弃民主测评方式,其评先评优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不再由所在基层法院的干警推荐。这样才能让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手大胆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顾及情感和面子,也才能树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和威信,让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所在法院的党风廉洁建设,保持队伍风清气正。

  (七)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党组及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组要正确处理与法院党组及当地纪委的关系,坚持双重领导,积极主动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反映案件查处情况,根据相关指示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审判是人民法院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能,纪检监察要以保障服务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工作开展的重要任务和目的。审判工作需要以纪律为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要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4.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法院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公正执法。

  (八)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

  1.在思想理念上,要实现以反腐为主向提倡廉并举、标本兼治转变。以往的纪检监察工作,注重了反腐败的治标,忽略了倡清廉的治本。在思想观念上与新时期的需要不相适应。思想指导行动,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新的转变,要注重从体制、机制、管理、制度、落实上创新,以此达到巩固反腐倡廉成果、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进一步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结合法院工作实践,要以“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目标,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深化“公平、公正、中立、高效、权威、廉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典型事迹。

  2.在组织领导上,要实现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为主向“谁主管,谁负责”转变。以往,许多同志在观念上存着错误的认识,总以为反腐倡廉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的事,殊不知反腐倡廉,全员有责。就人民法院而言,要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庭室队局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协调的工作格局。

  3.在工作方法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纪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好相关的工作界限和处置分寸,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分工与履职、职责与职能三大关系。一是通过参与相关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纪委。二是根据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报告党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三是派驻机构要加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汇报工作,加强和法院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法院党组的支持。四是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工作制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